建设法治县市区的调查与思考
[10-16 19:25:17]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查报告 阅读:90次
摘要: 三、推进“法治县(市、区)”建设的几点想法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要实现“跨越发展,和谐融入”的目标,必须围绕中央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和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决定〉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 (一)加强学习,全面领会建设“法治县(市、区)”的基本内涵。法治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的要求的状态。建设“法治县(市、区)”,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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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法治县(市、区)”建设的几点想法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要实现“跨越发展,和谐融入”的目标,必须围绕中央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和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决定〉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
(一)加强学习,全面领会建设“法治县(市、区)”的基本内涵。法治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的要求的状态。建设“法治县(市、区)”,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的具体实践,必须体现建设法治国家的普遍性特征,同时反映所在县(市、区)的地域特色。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理论,“法治县(市、区)”建设的实践经验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县(市、区)”,应该是民主健全、制度完备、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益切实受保障的法治社会。首先是民主健全。就是民主制度完善、政治参与有序、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而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第二是制度完备。就是地方规范性文件需齐全、规范系统、相互协调,与国家法律体系及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第三是公共权力运行规范。要实现法治目标,最关键的是合理配置和有效制约公共权力,不允许越权和滥用权力;第四是公民权益要有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一切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一切侵权行为都将受到应有制裁。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是要把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事关国家全局和长远发展的系统工程,《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的六条基本要求和建设法制政府的七个方面目标,对这些要求和目标不仅国家机关工作员必须全面掌握和认真领会,而且要在今后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二是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和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上来,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要着力解决行政权力的纵向和横向的科学配置问题,使之既保证有利于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又有助于防止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三是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减少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的、微观的事前干预;充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减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手段的适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四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文件公开、信息发布、会议旁听、档案查询等具体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信息都要公开。五是加快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合理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在积极创新工作载体过程中,把深化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向乡镇延伸。
(三)坚持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把严格公正执法贯穿到各项司法工作中,强化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保障国家和集体、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其次,要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要认真落实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其三,要建立健全抵制行政干预司法活动的有效机制。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各级党政机关要为司法公正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将司法活动与经济利益相分离。第四,要完善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要把加强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结合起来,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第五,要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要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切实保护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和妇女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法治县(市、区)”建设的几点想法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要实现“跨越发展,和谐融入”的目标,必须围绕中央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和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决定〉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
(一)加强学习,全面领会建设“法治县(市、区)”的基本内涵。法治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的要求的状态。建设“法治县(市、区)”,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的具体实践,必须体现建设法治国家的普遍性特征,同时反映所在县(市、区)的地域特色。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理论,“法治县(市、区)”建设的实践经验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县(市、区)”,应该是民主健全、制度完备、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益切实受保障的法治社会。首先是民主健全。就是民主制度完善、政治参与有序、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而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第二是制度完备。就是地方规范性文件需齐全、规范系统、相互协调,与国家法律体系及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第三是公共权力运行规范。要实现法治目标,最关键的是合理配置和有效制约公共权力,不允许越权和滥用权力;第四是公民权益要有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一切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一切侵权行为都将受到应有制裁。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是要把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事关国家全局和长远发展的系统工程,《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的六条基本要求和建设法制政府的七个方面目标,对这些要求和目标不仅国家机关工作员必须全面掌握和认真领会,而且要在今后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二是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和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上来,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要着力解决行政权力的纵向和横向的科学配置问题,使之既保证有利于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又有助于防止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三是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减少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的、微观的事前干预;充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减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手段的适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四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文件公开、信息发布、会议旁听、档案查询等具体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信息都要公开。五是加快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合理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在积极创新工作载体过程中,把深化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向乡镇延伸。
(三)坚持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把严格公正执法贯穿到各项司法工作中,强化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保障国家和集体、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其次,要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要认真落实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其三,要建立健全抵制行政干预司法活动的有效机制。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各级党政机关要为司法公正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将司法活动与经济利益相分离。第四,要完善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要把加强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结合起来,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第五,要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要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切实保护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和妇女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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