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赢在执行》有感
[10-16 19:39:04] 来源:http://www.89xue.com 心得体会 阅读:90次
摘要:(十一)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诚信纳税企业名单,除专案检查外,列入诚信纳税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建立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建立税务检查准入制度,依照“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原则,全面规范税务检查行为。适当扩大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范围。简化办税程序,开展网上报税。采用税法公告、税法咨询、执法公示等多种方式,开展税法服务。(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部门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继续清理和精简检查事项,做到例行检查提前一周通知企业,临时性检查须经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批准。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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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诚信纳税企业名单,除专案检查外,列入诚信纳税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建立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建立税务检查准入制度,依照“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原则,全面规范税务检查行为。适当扩大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范围。简化办税程序,开展网上报税。采用税法公告、税法咨询、执法公示等多种方式,开展税法服务。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部门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继续清理和精简检查事项,做到例行检查提前一周通知企业,临时性检查须经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批准。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十三)清理与企业签定责任书行为。原则上取消与企业签定的各类责任书。企业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义务、责任要通过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确定。
(十四)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审批事项,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申办人或申办企业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主办部门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办法,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
(十五)推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群众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立即给予答复或办理。自身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热情接待,负责指引到有关职能部门。
(十六)坚持行政救济制度。拓宽行政复议渠道,企业和公民认为政府的规章、行政措施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做出的有关决定或处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七)坚持企业评议制度。每年定期举行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活动,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评议结果制定整改措施。
(十八)坚持督查考核制度。由区“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检查、督促优化发展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将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结果纳入督查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绩突出单位以及各部门一把手的重要依据,凡被投诉且经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年终不得评为“政绩突出单位”。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督查,凡被举报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告诫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邀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特约监察员和企业家对服务环境进行监督,出台《东城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三、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市场环境
(十九)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继续贯彻落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决定》,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假冒伪劣、盗版等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和骗税、骗汇、走私及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犯罪活动,努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十)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工商行政管理、司法机关等部门提供的各类监管信息为内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警示系统,及时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在“数字东城”网站上公布。
(二十一)培育、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逐步从政府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移交给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确定独立法人地位,彻底解决某些中介机构依附于政府的问题。
(二十二)在投资、建设等领域推广招投标制度。对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面向境内外试行招标,选择项目法人;对需要政府投资而单位无力自行建设的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代建制。
四、建立良好的育人用人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二十三)加速人才绿色通道的建设。做好对各类人才的服务工作,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二十四)建立比较完善的选聘、激励机制。围绕人才的使用和发展制定选聘和激励办法,加大对高级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优秀人才在东城开拓创业。
(十一)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诚信纳税企业名单,除专案检查外,列入诚信纳税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建立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建立税务检查准入制度,依照“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原则,全面规范税务检查行为。适当扩大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范围。简化办税程序,开展网上报税。采用税法公告、税法咨询、执法公示等多种方式,开展税法服务。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部门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继续清理和精简检查事项,做到例行检查提前一周通知企业,临时性检查须经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批准。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十三)清理与企业签定责任书行为。原则上取消与企业签定的各类责任书。企业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义务、责任要通过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确定。
(十四)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审批事项,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申办人或申办企业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主办部门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办法,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
(十五)推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群众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立即给予答复或办理。自身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热情接待,负责指引到有关职能部门。
(十六)坚持行政救济制度。拓宽行政复议渠道,企业和公民认为政府的规章、行政措施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做出的有关决定或处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七)坚持企业评议制度。每年定期举行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活动,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评议结果制定整改措施。
(十八)坚持督查考核制度。由区“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检查、督促优化发展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将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结果纳入督查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绩突出单位以及各部门一把手的重要依据,凡被投诉且经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年终不得评为“政绩突出单位”。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督查,凡被举报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告诫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邀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特约监察员和企业家对服务环境进行监督,出台《东城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三、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市场环境
(十九)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继续贯彻落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决定》,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假冒伪劣、盗版等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和骗税、骗汇、走私及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犯罪活动,努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十)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工商行政管理、司法机关等部门提供的各类监管信息为内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警示系统,及时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在“数字东城”网站上公布。
(二十一)培育、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逐步从政府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移交给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确定独立法人地位,彻底解决某些中介机构依附于政府的问题。
(二十二)在投资、建设等领域推广招投标制度。对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面向境内外试行招标,选择项目法人;对需要政府投资而单位无力自行建设的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代建制。
四、建立良好的育人用人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二十三)加速人才绿色通道的建设。做好对各类人才的服务工作,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二十四)建立比较完善的选聘、激励机制。围绕人才的使用和发展制定选聘和激励办法,加大对高级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优秀人才在东城开拓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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