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教案(一)
为考查同学们对所学知识掌握的情况,请大家分析下面的案例并进行讨论:
材料(一)“3·15”特别报道“物美商场如此对付‘疑偷’——对16岁少年打嘴巴、脚踢、抡警棍。”
1998年3月22日下午6时许,北京财政学校年仅16岁的学生陈亟、郭晨亮和王华三前往通州物美商城8号店购买生活用品。陈、郭二人在二楼选择了洁银牌和小中华牌牙膏各一只,舒肤佳牌香皂一块,随即问在场的服务员:“在哪里交钱?”服务员回答:“在一楼存包处那边。”
于是,二人手里举着牙膏和香皂转到三楼。王华买了盒磁带,已经交了钱。三人便到了一楼,转了一圈后才发现有一排出口,他们手里一直举着牙膏和香皂挤了出去。
看到电梯口旁边有一个存包处,就跑了过去,把手里的牙膏和香皂放在柜台上说:“这东西在哪里交钱呀?”服务员听到后问:“你们还没有交钱,是从哪里出来的?”他们回答:“是从那边出口出来的。”“走,我带你们交钱去!”
这位服务员说着就将陈亟、郭晨亮带往交款处,途中将他俩交给保安员王某。王某又将他俩交给保安负责人陈某。陈某将他俩带到保安办公室说:“这两个小朋友拿东西没交钱,让保安员处理一下。”
在保安办公室,一位保安冲着他俩嚷开了:“你们是不是偷东西了?你们为什么偷东西?快交罚款。”他俩手中拿的是两只牙膏和一块香皂,总共价格应该是19.7元。罚他俩107元,陈亟争辩到:“我们没有偷东西,为什么要罚款?”另一位保安火冒三丈,抡起手掌给陈亟两个嘴巴,又嚷到:“你们已经走出收银台,还说没偷?”陈亟据理力争,再次分辩。
当听到陈亟不承认有偷窃行为,保安又朝陈亟打了两个嘴巴,还肯定的说:“你走出了收银台就是盗窃!”保安员为寻找赃物,强迫陈亟将书包打开进行搜查,但未搜出其他物品。保安让他俩交罚款,并要他俩签名按手印。陈亟十分警惕;“是不是签名按了手印就算我偷东西了?”保安员说:“你不用管别的,就签吧!”
陈亟拒不签字,但被迫掏出50元钱。这时保安叫郭晨亮交罚款,郭晨亮理直气壮地说:“我没偷东西,为什么要交罚款,我就是不交钱!”这个保安挥手要打郭晨亮嘴巴,他躲开了。这时两个保安一个手持警棍,一个手拿橡胶棍向郭晨亮打来,陈亟挺身而出,拽住了其中一个保安员。
可另一个保安员还是狠狠踢了郭晨亮一脚,又扇了几个嘴巴,并把他压倒在沙发上,用膝盖顶住胸口,用警棍狠狠地打他的腿,致其腿上出现一大块紫青,上下三处有伤,右腿膝关节被打肿。两个保安打了近四五分钟,以至郭一时站不起来。
他俩想给家中打电话,两个保安员不让打,还说,要打就往公安局打。后又继续威胁说;“你们如不交钱就把材料存入档案,这样对你们一辈子都没有好处。假如交了钱,就不给存档。”郭晨亮在保安员的威逼下,将身上仅有的60元钱交出。
请同学们讨论一下(1~2分钟)。
1.以上案件中的消费者在服务市场上,他们的什么权利被侵害了?
2.案件中的受害者应该利用什么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讨论结果略)
后记: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保安员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对此,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