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的统治
光武中兴
刘秀 更始三年(25)夏,在鄗县南千秋亭五城陌(今河北柏乡内)即皇帝位。改元建武,改鄗为高邑,次年定都洛阳,建立东汉政权。之后4年,指挥军队镇压赤眉等农民起义军,削平各地割据势力。在位期间,以“柔道”治天下,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发展社会生产,缓和西汉末年以来的社会危机。建武二年至十四年(公元26~38)颁布6道释放奴婢诏令,规定战争期间被卖为奴婢者免为庶人,未释放的官私奴婢必须有基本的人身保障。建武十一年,连下三次诏令,规定杀奴婢者不得减罪;炙灼奴婢者依法治罪;免被炙灼的奴婢为庶人;废除奴婢射伤人处极刑的法律。恢复西汉较轻的田税制,实行三十税一。遣散地方军队,废除更役制度,组织军队屯垦。简政减吏,裁并400多县。放免刑徒为庶民,用于边郡屯田。建武十五年,下令度田、检查户口,加强封建国家对土地和劳动力的控制。加强中央集权,对功臣赐优厚的爵禄,但禁止他们干政;排斥三公,加重原在皇帝左右掌管文书的尚书之权,全国政务经尚书台总揽于皇帝,在地方上废除掌握军队的都尉。种种措施,使东汉初年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恢复、人口增长的局面,因此刘秀统治时期,史称“光武中兴”。
光武帝调整统治政策措施
注意民生,与民休息
第一,释放奴婢、刑徒。自西汉后期以来,农民之沦为奴婢、刑徒者日益增多,成为西汉末年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王莽末年,不少的奴婢、刑徒参加起义;同时在一些割据势力的军队中也有不少的奴婢、刑徒。光武在重建刘汉封建政权中,为了瓦解敌军,壮大自己的力量,也为了安定社会秩序,缓和阶级矛盾,曾多次下诏释放奴婢,并规定凡虐待杀伤奴婢者皆处罪。诏令免奴婢为庶人的范围,主要是,王莽代汉期间吏民被非法没收为奴的,或因贫困嫁妻卖子被卖为奴婢的;在王莽末年因饥荒或战乱被卖为奴婢的;在战乱中被掠为人下妻的。另外,还规定不许任意杀伤奴婢以及废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说明奴婢的身份地位较之过去有所提高。同时,在省减刑罚的诏令中,还多次宣布释放刑徒,即“见徒免为庶民”。
第二,整顿吏治,提倡节俭。光武鉴于西汉后期吏治败坏、官僚奢侈腐化的积弊,即位以后,注意整顿吏治,躬行节俭,奖励廉洁,选拔贤能以为地方官吏;并对地方官吏严格要求,赏罚从严。因而经过整顿之后,官场风气为之一变。故《后汉书·循吏传》有“内外匪懈,百姓宽息”之誉。
第三,薄赋敛,省刑法,偃武修文,不尚边功,与民休息。东汉初年,针对战乱之后,生产凋敝,人口锐减的情况,光武注意实行与民休养生息政策,而首先是薄赋敛。建武六年(公元30年),下诏恢复西汉前期三十税一的赋制。其次是省刑法。再其次是偃武修文,不尚边功。光武“知天下疲耗,思乐息肩,自陇蜀平后,未尝复言军旅”。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年),西域鄯善、东师等十六国“皆遣子入侍奉献,愿请都护。……帝以中国初定,未遑外事,乃还其侍子,厚加赏赐”。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年),功臣朗陵侯臧宫、扬虚侯马武上书:请乘匈奴分裂、北匈奴衰弱之际发兵击灭之,立“万世刻石之功”。光武下诏说:“今国无善政,灾变不息,人不自保,而复欲远事边外乎!……不如息民。”
第四,欲抑制豪强势力,实行度田政策。东汉政权本是在豪强势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但豪强势力的发展,土地兼并的逐渐严重,既威胁皇权,也影响百姓生活,以及为了加强朝廷对全国垦田和劳动人手的控制,平均赋税徭役负担,于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下诏“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察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就是令各郡县丈量土地,核实户口,作为纠正垦田、人口和赋税的根据。诏下之后,遇室豪强势力的抵制。光武下令将度田不实的河南尹张伋及其他诸郡太守十余人处死,表示要严厉追查下去。结果引起各地豪强大姓的反抗,有的地区甚而爆发武装叛乱,“青、徐、幽、冀四州尤甚”。光武只得不了了之。于是,度田以失败告终。
因各项政策措施,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为恢复发展社会生产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使得垦田、人口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从而奠定了东汉前期八十年间国家强盛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