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的检查报告
3、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种子种苗执法管理机构还不健全,执法职能不明确,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机构有的还没有完全分开,有的只是在形式上分开了,实际上还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执法,又参与一些经营活动,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必然影响到执法效果。有的相关部门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偏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几点建议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检查组认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种子法》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还有许多要做。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贯彻实施《种子法》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把贯彻实施《种子法》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来对待,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让广大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抵制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及时监督检举违法行为。
2、加强种子种苗管理,进一步规范种子种苗市场秩序。一是健全种子种苗标准体系。应建立和完善种子种苗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评定程序。将企业的种子种苗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二是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种子种苗生产经者进入市场资质的审查,确保发证质量,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做好种子种苗“两证”的审核和核发,对已发证照的种子种苗企业,按照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依法撤销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现象。三是严格商品种子种苗管理。生产经营企业对商品种子种苗应严格按照《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进行生产和流通。四是加强种子种苗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种子种苗市场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有关生产规程和质量标准,认真落实质量标签制度。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种子种苗的行为,杜绝坑农害农案件的发生。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市政府应加快种子种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进一步调整、确定、细化有关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整合监管资源,做好各部门的职能衔接,既要防止出现执法“空白点”,又要避免交叉、重叠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各执法部门的考核力度,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水平。要重视种子种苗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实行公正执法,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执法队伍。
4、加强种质资源保护,进一步提高种子种苗质量。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种子种苗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加强对种子种苗质量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应以示范农场为依托,加强对优质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提高我市种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的竞争力,选育出一批符合我市市场需求的优质、高效农作物和林木新品种,及时向社会公告,引导农民正确引种、用种。要使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单位不仅提供良种,更要成为示范基地,以市场为导向,带动千家万户,推进农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系列化生产,成为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经济,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步伐。
农业、林业部门要以这次种子法执法检查为契机,切实改进和加强执法,加快种子种苗产业发展,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我市农业、林业发展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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