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县农业综合改革的汇报
[10-16 19:30:49] 来源:http://www.89xue.com 工作汇报 阅读:90次
摘要: 3、农村社会保障能力较弱。五保户供养标准过低,实行分散供养的,每年每人1200元标准,再加上分得的土地,对于一般家庭来说,基本生活还可勉强维持,但是一旦患病或房屋损坏严重需维修房屋则无能为力。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90%以上是二轮土地承包前入院的,都没有分得土地,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费标准根本不够用。根据我县实际调查情况看,要达到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需3000元左右。其中伙食费每人每年1200元;院民换季、日常生活用品、取暖费、水电费每人每年需1240元;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每人每年需560元。目前,敬老院已成为各乡镇一大包袱,房屋维修靠承包商垫资,老人治病和日常用品等靠赊欠,每个敬老院都有债务,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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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社会保障能力较弱。五保户供养标准过低,实行分散供养的,每年每人1200元标准,再加上分得的土地,对于一般家庭来说,基本生活还可勉强维持,但是一旦患病或房屋损坏严重需维修房屋则无能为力。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90%以上是二轮土地承包前入院的,都没有分得土地,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费标准根本不够用。根据我县实际调查情况看,要达到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需3000元左右。其中伙食费每人每年1200元;院民换季、日常生活用品、取暖费、水电费每人每年需1240元;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每人每年需560元。目前,敬老院已成为各乡镇一大包袱,房屋维修靠承包商垫资,老人治病和日常用品等靠赊欠,每个敬老院都有债务,少的几万元,多的十几万。尽管我县财政在地方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每年为每个敬老院增拨二万元经费,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此建议:一方面,提高五保户生活费标准。分散供养的由1200元标准提高到2000元,集中供养的应从1500元提高到3000元,并应由国家和省级财政统一标准固定下来,避免出现由于地区贫富差异,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一的问题。另一方面,整合现有敬老院资源。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农村敬老院规划改造的意见》精神,国家和省级财政在敬老院建设上应实行专项资金投入,按照各地建设规模和实际工程造价应补贴50%以上,尤其是地方财政困难,靠国家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贴的市县,更应加大国家及省级财政资金投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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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社会保障能力较弱。五保户供养标准过低,实行分散供养的,每年每人1200元标准,再加上分得的土地,对于一般家庭来说,基本生活还可勉强维持,但是一旦患病或房屋损坏严重需维修房屋则无能为力。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90%以上是二轮土地承包前入院的,都没有分得土地,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费标准根本不够用。根据我县实际调查情况看,要达到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需3000元左右。其中伙食费每人每年1200元;院民换季、日常生活用品、取暖费、水电费每人每年需1240元;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每人每年需560元。目前,敬老院已成为各乡镇一大包袱,房屋维修靠承包商垫资,老人治病和日常用品等靠赊欠,每个敬老院都有债务,少的几万元,多的十几万。尽管我县财政在地方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每年为每个敬老院增拨二万元经费,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此建议:一方面,提高五保户生活费标准。分散供养的由1200元标准提高到2000元,集中供养的应从1500元提高到3000元,并应由国家和省级财政统一标准固定下来,避免出现由于地区贫富差异,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一的问题。另一方面,整合现有敬老院资源。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农村敬老院规划改造的意见》精神,国家和省级财政在敬老院建设上应实行专项资金投入,按照各地建设规模和实际工程造价应补贴50%以上,尤其是地方财政困难,靠国家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贴的市县,更应加大国家及省级财政资金投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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