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情况汇报
[10-16 19:30:49] 来源:http://www.89xue.com 工作汇报 阅读:90次
摘要:5、经费不够。按照我们的预算,全区107.287万亩林业用地,涉及农户约有20余万户,总资金预算将达300多万元(按每证的发证成本15元计算,包括证书成本、现场核实、制图建档等),按上级文件精神,仅能收取工本费50余万元(扣除证书购置成本),而区财政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到现在还没有安排一分钱的经费,林业局与各乡镇根本没有能力开展此项工作。公务员之家三、几点建议 1、明确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准再重新分山到户。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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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费不够。按照我们的预算,全区107.287万亩林业用地,涉及农户约有20余万户,总资金预算将达300多万元(按每证的发证成本15元计算,包括证书成本、现场核实、制图建档等),按上级文件精神,仅能收取工本费50余万元(扣除证书购置成本),而区财政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到现在还没有安排一分钱的经费,林业局与各乡镇根本没有能力开展此项工作。公务员之家
三、几点建议
1、明确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准再重新分山到户。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县级以上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二是稳定责任山政策不变的原则。坚持责任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稳定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的政 《林业局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情况汇报》出自:www.89xue.com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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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林业“三定”时期划给农村村民的责任山林地,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但不准扩大范围。
2、申请登记时,原持证人死亡或迁出,可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原持证人没有变化的,不予更名。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记发证以原《自留山证》的四至界址为准,实际面积与《自留山证》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不准扩大范围发证。
三是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在开展林地林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对于已承包的山林,要按《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凡承包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律不得收回。对属于承包经营集体林地,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或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或重新发包。
1、承包、租赁经营集体林地、林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对予以登记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2、以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3、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已作价有偿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偿转让合同(协议),确认林木所有权归属,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以分期付款形式转让的,受让方须履行全部义务后,林木方可再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偿转让,必须按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作价有偿转让给个人时,必须明确林地使用期限。
4、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解决四个问题
一是林地权属的确认问题。按照国土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村级农民集体所有。而我省的村级农民集体土地权属却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确认土地所有权属于组(原小队)。因此在此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林地权属究竟应发给村集体还是组集体(现有的体制,组不是一级法人机构。)?
二是发证依据问题。原在三定时确认已经发证,但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已经遗失,档案馆也没有资料可查。换发证时凭什么依据申请?乡村证明能否作为发证的原始依据?
5、经费不够。按照我们的预算,全区107.287万亩林业用地,涉及农户约有20余万户,总资金预算将达300多万元(按每证的发证成本15元计算,包括证书成本、现场核实、制图建档等),按上级文件精神,仅能收取工本费50余万元(扣除证书购置成本),而区财政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到现在还没有安排一分钱的经费,林业局与各乡镇根本没有能力开展此项工作。公务员之家
三、几点建议
1、明确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准再重新分山到户。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县级以上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二是稳定责任山政策不变的原则。坚持责任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稳定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的政 《林业局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情况汇报》出自:www.89xue.com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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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林业“三定”时期划给农村村民的责任山林地,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但不准扩大范围。
2、申请登记时,原持证人死亡或迁出,可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原持证人没有变化的,不予更名。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记发证以原《自留山证》的四至界址为准,实际面积与《自留山证》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不准扩大范围发证。
三是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在开展林地林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对于已承包的山林,要按《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凡承包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律不得收回。对属于承包经营集体林地,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或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或重新发包。
1、承包、租赁经营集体林地、林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对予以登记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2、以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3、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已作价有偿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偿转让合同(协议),确认林木所有权归属,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以分期付款形式转让的,受让方须履行全部义务后,林木方可再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偿转让,必须按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作价有偿转让给个人时,必须明确林地使用期限。
4、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解决四个问题
一是林地权属的确认问题。按照国土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村级农民集体所有。而我省的村级农民集体土地权属却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确认土地所有权属于组(原小队)。因此在此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林地权属究竟应发给村集体还是组集体(现有的体制,组不是一级法人机构。)?
二是发证依据问题。原在三定时确认已经发证,但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已经遗失,档案馆也没有资料可查。换发证时凭什么依据申请?乡村证明能否作为发证的原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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