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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维权热点难点问题调查报告

[10-16 19:25:17]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查报告   阅读:9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目前农村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妇联平时接待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来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我市一些农村地区仍时有发生。为此,常州市妇联就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存在问题 1、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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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目前农村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妇联平时接待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来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我市一些农村地区仍时有发生。为此,常州市妇联就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存在问题
     1、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一是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二是离婚妇女,她们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土地承包权依附于公婆家,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三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些地方搞土政策,从外地嫁入本村的妇女在新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土地可承包,出嫁女也不分给承包地。
     2、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一是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近年来我市家庭暴力案件逐年提升,市妇联接待农村妇女关于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的投诉、求助、咨询的占每年信访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20%左右,城市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或性骚扰,已经不再沉默,而是拿起了法律武器。而大多数农村妇女采取忍让态度,有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二是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三是限制寡妇和离婚妇女改嫁,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者小孩。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调查显示:当前农村中以村民会议、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尤其是征地补偿费收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的村都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制定了一些不合法的“土政策”,如:婚嫁到本村但户口未迁入的妇女不享受;婚嫁外出而户口未迁出的妇女不享受;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迁回娘家的不享受;有两女或两女以上无儿的家庭,只允许一女享受;有儿有女的家庭,女不得享受。对“招女婿”也有一些不合法的规定,如:有两女或两女以上无儿的家庭,只允许一个“招女婿”享受;女方如有兄弟,“招女婿”就不得享受等等。
     4、失地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一是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应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目前尚未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二是各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尚未到位,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尚未建立;三是相关职能如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等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还没有进入“角色”;四是我市常政发〔2004〕68号文与省政府第26号令还没有完全对接,如安置补偿费用的标准问题、年龄段的划分问题、管理职能的划分问题等等。
     二、原因分析
     1、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在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是一种传统思想,他们认为只要女孩子嫁了就应该离开娘家,所谓“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姑娘出嫁自然失去了婚前包括土地承包在内的许多权益。要想从根本上转化这种男女不平等时思想的确是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
     2、法制意识淡薄。一是农村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法律的了解不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乡、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男女平等意识不强,对国家宪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缺乏了解与认识,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时没有考虑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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