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委会选举调查报告
[10-16 19:25:17]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查报告 阅读:90次
摘要: 我认为,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另一种便是罢免权,既然有权选举产生村干部,当然有权罢免他。对村民来说,民主就在身边,自己投票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如果滥用生中的权力,没有比这更难过了。民主可以让农民对自己的当家人有比较,有鉴别,选错了人,可以罢免之,这是民主选举的必然内容。 但这里有一个法律问题,村民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法律的规定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个大会,让它来罢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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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另一种便是罢免权,既然有权选举产生村干部,当然有权罢免他。对村民来说,民主就在身边,自己投票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如果滥用生中的权力,没有比这更难过了。民主可以让农民对自己的当家人有比较,有鉴别,选错了人,可以罢免之,这是民主选举的必然内容。
但这里有一个法律问题,村民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法律的规定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个大会,让它来罢免自己,显然缺乏现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于罢免权的规定就会落空。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但实际上,在这个稳定压到一切的年代里,乡镇人民政府也不愿意这样做,害怕自己辖区内出现不稳定,因为农民做事往往都是一哄而起的态度,这村罢免了,其余村就会跟上,出现罢免连锁反应。
农民只好自行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干部,下面即是一例。
关于依法罢免寮东村村民主任XXX的规定
寮东村村民主任XXX于96年当选,在二年多任职期间,不依法办事,没有依法经营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权侵占农民合法权益,使集体资产大量流失,财务管理失控,各项事业停滞发展,严重脱离群众关系,村民对此意见很大。
现据《瓯海区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总站》关于对寮东村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财务管理极度混乱,会计结帐极不规范,支出凭证白土子占85%以上,极难认定其真实,出纳管钱乱支付,自制、自批、自领现象十分严重,白条子抵库的暂支及应收款高达405509.92元,收支项目乱窜,有意搞乱核栓,虚增收益分配。
《农村村委会选举调查报告(第2页)》出自:www.89xue.com网
www.89xue.com 乱开支、铺张浪费十分严重,从93年至96年,共吃喝支出额高达441608.50元,占总收入24.5%(即四分之一)干部补贴名目繁多,随意将集体资金以各种名义侵占为既有,违反规定私自购买摩托车,手机、传呼机,并有意不入正式发票入帐,自制白条子或复映件入帐,干部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利用职权用集体资金为家属保险,严重违反财务纪律,并非法侵占他人应领款项,计6543.50元占为己有,有帐无物,虚增固定资产,帐物等值不符,蒙骗群众。
纵观整个财务审计结果报告,寮东村财务帐目是一本乱糊涂帐,村委会成员互相串通,结党营私,是一伙侵蚀集体资产的“蛀虫”,严重违反《民法通则》第71条、第74条规定。并胆大妄为,将国家下达给村民建房宅基地指标,非法向社会高价出售,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条与第47条,以及《刑法》228条、342条,幸有村民发现及时制止,才避免发生严重违法的犯罪行为。群众对此愤怒至极,公愤难平,严重损坏党群关系,群众忍耐已至极限,大有一触即发之危。
今寮东村全体村民依照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浙江省民政厅浙民基字(1997)188号通知第15条、第16条规定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罢免村民主任XXX职务,并暂停其他村委成员工作,具体决议如下:
一、村民主任泮洪聪从1998年9月21日起停止行使村民主任权力,停止一切村务工作活动,即日起所作一切村务工作对外民事行为均属无效非法行为。
二、村财务即刻停止往来,一切内外财务往来均属非法经济往来行为。帐目暂时封存,有待接管。
三、其他村委会成员,暂停村务工作,一切村务活动均属非法行为。
我认为,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另一种便是罢免权,既然有权选举产生村干部,当然有权罢免他。对村民来说,民主就在身边,自己投票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如果滥用生中的权力,没有比这更难过了。民主可以让农民对自己的当家人有比较,有鉴别,选错了人,可以罢免之,这是民主选举的必然内容。
但这里有一个法律问题,村民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法律的规定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个大会,让它来罢免自己,显然缺乏现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于罢免权的规定就会落空。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但实际上,在这个稳定压到一切的年代里,乡镇人民政府也不愿意这样做,害怕自己辖区内出现不稳定,因为农民做事往往都是一哄而起的态度,这村罢免了,其余村就会跟上,出现罢免连锁反应。
农民只好自行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干部,下面即是一例。
关于依法罢免寮东村村民主任XXX的规定
寮东村村民主任XXX于96年当选,在二年多任职期间,不依法办事,没有依法经营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权侵占农民合法权益,使集体资产大量流失,财务管理失控,各项事业停滞发展,严重脱离群众关系,村民对此意见很大。
现据《瓯海区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总站》关于对寮东村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财务管理极度混乱,会计结帐极不规范,支出凭证白土子占85%以上,极难认定其真实,出纳管钱乱支付,自制、自批、自领现象十分严重,白条子抵库的暂支及应收款高达405509.92元,收支项目乱窜,有意搞乱核栓,虚增收益分配。
《农村村委会选举调查报告(第2页)》出自:www.89xue.com网
www.89xue.com 乱开支、铺张浪费十分严重,从93年至96年,共吃喝支出额高达441608.50元,占总收入24.5%(即四分之一)干部补贴名目繁多,随意将集体资金以各种名义侵占为既有,违反规定私自购买摩托车,手机、传呼机,并有意不入正式发票入帐,自制白条子或复映件入帐,干部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利用职权用集体资金为家属保险,严重违反财务纪律,并非法侵占他人应领款项,计6543.50元占为己有,有帐无物,虚增固定资产,帐物等值不符,蒙骗群众。
纵观整个财务审计结果报告,寮东村财务帐目是一本乱糊涂帐,村委会成员互相串通,结党营私,是一伙侵蚀集体资产的“蛀虫”,严重违反《民法通则》第71条、第74条规定。并胆大妄为,将国家下达给村民建房宅基地指标,非法向社会高价出售,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条与第47条,以及《刑法》228条、342条,幸有村民发现及时制止,才避免发生严重违法的犯罪行为。群众对此愤怒至极,公愤难平,严重损坏党群关系,群众忍耐已至极限,大有一触即发之危。
今寮东村全体村民依照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浙江省民政厅浙民基字(1997)188号通知第15条、第16条规定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罢免村民主任XXX职务,并暂停其他村委成员工作,具体决议如下:
一、村民主任泮洪聪从1998年9月21日起停止行使村民主任权力,停止一切村务工作活动,即日起所作一切村务工作对外民事行为均属无效非法行为。
二、村财务即刻停止往来,一切内外财务往来均属非法经济往来行为。帐目暂时封存,有待接管。
三、其他村委会成员,暂停村务工作,一切村务活动均属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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