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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涉法群体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

[10-16 19:25:17]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查报告   阅读:90
摘要: (3)现行司法机关以行政模式管理,但他们工作性质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由于法院在实践中承担了大量的“交办”案件,也不断地依职权启动再审,特别是再审立案审查程序无法可依,其被动性和中立性无从体现。 三、对进一步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建议 在对存在的问题的认识清楚之后,解决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消除产生问题的原因:二是加强对存在的问题的控制。前者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解决方法,而后者是一种消极的、治标的解决方法。从效果上看,当然是前者更加有效,而后者只能从外部遏制问题的发生,属于辅助前者发挥作用的补充性措施。对于法院来说,要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作用,以上两种方法必须同时采用,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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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行司法机关以行政模式管理,但他们工作性质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由于法院在实践中承担了大量的“交办”案件,也不断地依职权启动再审,特别是再审立案审查程序无法可依,其被动性和中立性无从体现。
   三、对进一步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建议
   在对存在的问题的认识清楚之后,解决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消除产生问题的原因:二是加强对存在的问题的控制。前者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解决方法,而后者是一种消极的、治标的解决方法。从效果上看,当然是前者更加有效,而后者只能从外部遏制问题的发生,属于辅助前者发挥作用的补充性措施。对于法院来说,要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作用,以上两种方法必须同时采用,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要充分体现党的绝对领导,由于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分工不同,站在的角度不同,对一个案件的看法可能会出现“盲人摸象”之现象,这时就需要一个能把握全面,具有超前意识的一个组织来进行监控、协调。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法律建设才能走上正常的轨道。对一些单位总以法律效果来对抗党的领导的,要给予警醒。从理论上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统一的,但法律在现实中时常表现出来的滞后性是任何法学家也解决不了的。同时,法律毕竟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法律是一种社会科学,最后的落脚点是解决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纠纷,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的发展才是国之大事。如果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大众不能接受,或判决无法执行引起新的矛盾和纠纷,应该说这不是一个理性的判决。体现党的领导,首先体现为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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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89xue.com 位、各部门的主动性,多向党委部门、领导汇报,未雨稠缪,多针对本地区的客观实际进行调研和论证,给领导多出建议,不要等到当事人上访演变成群访、集体访,再向领导请示,那是撂担子、丢包袱。其次要敢于担担子,学会分析问题。领导是把握宏观、掌握全局的关键人物,当事人到党委信访部门、人大去上访,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要把人领回去,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解决问题前,要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吃透法律政策、指示精神,平等地对待上访人员,敢于担担子,不要让个案等着领导去拿方案,让领导事必躬亲,那是有意降低领导的地位。
   2、坚持司法为民。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司法为民的意义。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处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必然有少数人心情浮躁,心理失衡。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要理智地、热情地对待他们,做到以耐心说服、积极疏导为主,要善于做来访者的思想工作。对于上访者思想不通、认识上有差距、期望值过高的,要作细心解释;对于弱势群体要有同情心。强调司法为民,是再次强调司法的性质,强调权力的来源。
   3、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在本质上不是民主性的权力,而是一种独断性的权力,我们要树立司法权威,必须以存在部分错误裁判为代价的,正如美国学者所言:“法律制度无法避免这一窘境,因为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总是能够辩清事实真相,不管有什么样的规则,一些对事实的错误判断仍将发生,导致相应的不公正结果,问题在于如何平衡这种危险,各个法律体系使用不同的平衡方式以应付此类危险,它们反映了潜在的社会价值,特定的法律传统,以及在案件某种程度上自我满足的预言”。事实说明,只要有判决就有人不服。这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证明了的。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要宽容审判,我们要允许一定程度的错误存在,如果所有的判决都绝对正确,司法才有权威,那么这世界上哪个国家也树立不起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无从谈起依法治国,也谈不上社会公正。
   4、从源头上扼制上访。“法律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我们的许多法官刚出校门就进入到审判法庭,对社会知识了解少,概念化、程式化地生搬硬套地去对照法条,没有从法律目的、立法本意、特殊的环境等综合因素全盘考虑,致使许多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但当事人就是不服。然而经过多少年打磨已经成熟的法官却成了这长、那长或其他行政官员,司法资源又一次浪费。而没有成为行政管理的人员的法官,虽然从事审判,因和同龄人相比,待遇偏低,内心的失落,缺乏职业自豪感。因此,理顺各种关系,建立一支具有大局意识,具有很深理论底蕴的法官队伍应摆上议事日程。另外,检察机关对有些案件是否抗诉、抗诉后的社会效果等,也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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