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工作情况的汇报
[10-16 19:25:17] 来源:http://www.89xue.com 情况报告 阅读:90次
摘要: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得到加强。自治区坚持以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情况为重点,不断加大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力度,规范规划行政审批管理,加强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相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管,及时通报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督促落实整改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一书三证”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范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以城市规划为指导,加大了城市道路、污水、垃圾处理、学校、医院、公园、体育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快,城市规划在调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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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得到加强。自治区坚持以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情况为重点,不断加大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力度,规范规划行政审批管理,加强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相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管,及时通报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督促落实整改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一书三证”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范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以城市规划为指导,加大了城市道路、污水、垃圾处理、学校、医院、公园、体育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快,城市规划在调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合理利用土地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调控作用日益增强。
(三)《城乡规划法》宣贯工作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政务公开稳步实施
《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活动取得初步成效。自治区组织开展了《城乡规划法》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举办《城乡规划法》培训班10期,全区城乡规划管理、编制单位1200余人参加了培训;《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经自治区人大颁布实施,走在全国前列,相关的学习宣传工作也已全面展开。各地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采取学习讨论、集中考试、走进“行风热线”直播间、“送法上门”、设立宣传咨询台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营造了良好的城乡规划法制环境。
各地积极引入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大力推行“阳光规划”,建立完善了规划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规划审批制度。各城市专门建立了城市规划展示馆、展示厅,为公众了解规划、参与规划创造条件;大部分城市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和规划编制方案批前、批后公示,积极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各地调整完善了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在确保依法行政、依规办事的前提下,对规划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减少了前置审批条件,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限,方便了办事群众,提高了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申报和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得到加强,全区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个、名镇2个、名村1个,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2个。自治区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门指导,规范了各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组织审查了喀什市、吐鲁番市、特克斯县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成果;重点抓了喀什市老城区、库车县热斯坦街、伊宁市南市区历史文化街区改造与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改善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专项检查,促进了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城乡规划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地区仍然存在随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现象,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违反城市规划规定,无视规划强制性内容,擅自批准建设项目,随意扩大建设规模,突破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规模和范围,改变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方向;有的为了迁就开发商或建设投资方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二是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于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受领导重视程度、规划编制技术力量和地方财力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市、县未按法定要求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部分地、州还未开展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和储备量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全区仍有20%的乡(集镇)和60 %的行政村没有编制乡(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三是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问题还比较突出,部分城市规划日常管理和规划行政执法脱节,相关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重大违法建设项目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影响了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四是工业园区(开发区)设立、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不规范,一些市、县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工业园区(开发区);部分工业园区(开发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扩区或改变区位;大部分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未按法定程序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个别城市将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管理权下放给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违反了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五是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全区大部分县、市缺乏乡村规划管理人员及编制,大部分乡镇没有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大部分乡村未全面实施乡村规划许可制度,难以确保村镇规划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得到加强。自治区坚持以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情况为重点,不断加大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力度,规范规划行政审批管理,加强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相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管,及时通报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督促落实整改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一书三证”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范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以城市规划为指导,加大了城市道路、污水、垃圾处理、学校、医院、公园、体育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快,城市规划在调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合理利用土地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调控作用日益增强。
(三)《城乡规划法》宣贯工作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政务公开稳步实施
《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活动取得初步成效。自治区组织开展了《城乡规划法》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举办《城乡规划法》培训班10期,全区城乡规划管理、编制单位1200余人参加了培训;《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经自治区人大颁布实施,走在全国前列,相关的学习宣传工作也已全面展开。各地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采取学习讨论、集中考试、走进“行风热线”直播间、“送法上门”、设立宣传咨询台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营造了良好的城乡规划法制环境。
各地积极引入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大力推行“阳光规划”,建立完善了规划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规划审批制度。各城市专门建立了城市规划展示馆、展示厅,为公众了解规划、参与规划创造条件;大部分城市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和规划编制方案批前、批后公示,积极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各地调整完善了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在确保依法行政、依规办事的前提下,对规划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减少了前置审批条件,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限,方便了办事群众,提高了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申报和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得到加强,全区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个、名镇2个、名村1个,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2个。自治区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门指导,规范了各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组织审查了喀什市、吐鲁番市、特克斯县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成果;重点抓了喀什市老城区、库车县热斯坦街、伊宁市南市区历史文化街区改造与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改善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专项检查,促进了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城乡规划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地区仍然存在随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现象,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违反城市规划规定,无视规划强制性内容,擅自批准建设项目,随意扩大建设规模,突破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规模和范围,改变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方向;有的为了迁就开发商或建设投资方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二是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于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受领导重视程度、规划编制技术力量和地方财力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市、县未按法定要求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部分地、州还未开展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和储备量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全区仍有20%的乡(集镇)和60 %的行政村没有编制乡(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三是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问题还比较突出,部分城市规划日常管理和规划行政执法脱节,相关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重大违法建设项目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影响了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四是工业园区(开发区)设立、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不规范,一些市、县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工业园区(开发区);部分工业园区(开发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扩区或改变区位;大部分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未按法定程序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个别城市将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管理权下放给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违反了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五是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全区大部分县、市缺乏乡村规划管理人员及编制,大部分乡镇没有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大部分乡村未全面实施乡村规划许可制度,难以确保村镇规划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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