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性规定及文书范文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 、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 、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 ,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 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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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89xue.com 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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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 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培训工 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 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坚持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的宗旨,坚持因地 制宜,分类指导和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 格培训合格 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 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 点。其内容 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 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科知识等方面。培训具体内容要视不同对象的实际 需求有所侧重。
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岗的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
任职资格培训:按照中小学岗位规范要求,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进行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 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
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 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 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培训。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施学时制,也可采用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累计 学分的办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提供 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三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主要职责 是:制定保 障、规范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有关规章、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制定 培训教学基本文件,组织推荐、审定培训教材;建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 训工作;制 定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 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