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 教学设计(一)
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 教学设计(一)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父母或子女未履行家庭关系中的法定义务要受到道德谴责,要承担法律责任。
能力目标
通过教师讲解,帮助学生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两种情况。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了解家庭关系中的义务。通过对一些问题的讨论,加深学生对有关权利义务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判断家庭关系中违法犯罪现象的能力。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受抚养的权利。提高对依法赡养父母和老人的认识,力所能及地为父母和老人做事。
教学重点
要依法赡养父母。
教学难点
1、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产生。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
教学过程
课堂采访
分别请几位同学回答几个问题:家里有几口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健在吗?儿女对他们怎么样?请给你的家庭生活做个简要评价。
导入新课
刚才同学们所谈的话题实际上是关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
二、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板书)
(投影片“家庭血缘关系图”,结合图片解释家庭的含义)
家庭关系是在父母、子女这一三角型的关系内展开的。
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基础上,以夫妻关系为核心,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关系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家庭在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民主和睦对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请同学们观察教材第21页的图片“幸福的藏民生活”。
教师提问:图片中怎样体现了藏民生活是幸福的?(目的是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强化家庭在社会中有重要作用的认识。)
(引导学生从图片中反映的家居环境、物质条件,特别是一家人亲亲热热地围坐在一起的情景,去感受家庭生活的幸福。)
家庭能否幸福和睦,关键在于正确地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处理好家庭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此,我国婚姻法做了明确规定。
1.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板书)
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有两种情况。
(1)血缘父母子女关系(板书)
随着子女的出生,自然而然也就产生了父母子女关系,这里既包括婚生的也包括非婚生的。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定的)(板书)
这种父母子女关系是指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公民之间,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建立起来的父母子女关系。例如收养。
(3)收养的法律特征(板书)
(阅读教材第22页第2段)
投影:
玲玲从小被杨老汉收养。前不久去看望亲生父母。生母见玲玲又懂事又会干活,十分喜欢,就让玲玲留在身边,不让她回杨老汉家。杨老汉几次催促都遭到拒绝。
玲玲生母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呢?
教师讲解: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经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即存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随之消除。杨老汉收养了玲玲,已经形成了养父与养女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能随便解除。因此,玲玲生母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玲玲的生母继续这样做,杨老汉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保护这一收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血缘的和法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相同的。我国法律对于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给予同血亲子女一样的法律保护。
2.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板书)
我国宪法、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板书)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教师提问:请同学们说说平时父母在生活上是怎样照顾你们的?(目的是既帮助学生理解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又为子女对父母的义务问题作铺垫。)
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没有父母在生活上的照顾。就不能健康成长。由此,父母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义务仍然存在。那么,子女成年以后还有没有抚养他们的义务呢?
—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经济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有些虽已成年,但没有劳动能力或有其他原因而不能独立的子女,如残疾或继续上学的子女,父母仍需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而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