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设计(二)
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一般说来,如同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一样,不容侵犯和侮辱。生活中屡屡发生的拿别人的名字开玩笑,将过失或损失栽赃在别人身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案例1]历史上对公民姓名权的最大侮辱和损害,莫过于“文化大革命”中对国家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副主席刘少奇姓名的侮辱。从《炮打司令部》开始,刘少奇便被冠之各种侮辱性称号:“中国的赫鲁晓夫”、“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叛徒、内奸、工贼、”“走狗”等。他的名字被无数次划、倒贴,甚至将“奇”字不歪写成“狗”,极尽侮辱之能事。1969年11月13日,刘少奇含冤去世,连火化单上的姓名都被篡改为“刘卫黄”,并且假冒他儿子刘源的名字签名。
[案例2]杨某与肖某是同事。杨某为了开玩笑,用肖某的姓名在某杂志上刊登了一则征婚启事。肖某的妻子看到启事后,同肖某发生激烈争吵,周围的人对肖某也指指点点,给肖某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肖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杨某向肖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20元。
(5)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隐瞒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随意揭露他人隐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打击陷害他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问: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
至于政府公务人员,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人。因为担任公职,就要把部分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定“隐私权”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释主要来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案例]1988年底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引起轰动的《油画人体艺术大展》以及由此引发的三名模特以肖像权被侵犯到法院打官司,在十年后终于有了判决:法院认为,在没有事先取得模特同意的情况下,中央美术学院等单位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将模特的裸体油画在公开场所展开,还分别出版两种画册和一套画片(其中均有原告提出异议的油画),不仅涉及到肖像权,而且涉及到隐私权(即模特受雇于中央美院做模特的隐私和模特的身体形态、肌肤方面的隐私),违反了与原告的契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人民币各一万元。对此判决,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小结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明确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当我们的人格尊严受到非法侵害时,我们应该用什么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我们可以依法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要求执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忍气吞声或者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