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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1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导与练

[07-17 21:26:09]   来源:http://www.89xue.com  高一历史教学设计   阅读:9480
摘要:】 习惯法与成文法 早期罗马没有法律而只有习惯,司法职能是由国家机关兼理。直至共和国初期,制定《十二铜表法》。罗马著名史学家李维尼(公元前59~17年)认为,《十二铜表法》是整个公法和私法的渊源。而《十二铜表法》是把过去的古老习惯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文,而且在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前后,除《十二铜表法》外,有关部门私法条文的大部分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仍是靠习惯法来调整,这说明习惯法始终是法的重要渊源。 习惯法是一种不成文法。它是由罗马氏族古老习惯,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法院判例三个部分组成的。所谓的习惯法实质不是法,而是习惯,或者说就是社会中通行的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习惯做法;习惯法其实就是习惯规范,就是具有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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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惯法与成文法   早期罗马没有法律而只有习惯,司法职能是由国家机关兼理。直至共和国初期,制定《十二铜表法》。罗马著名史学家李维尼(公元前59~17年)认为,《十二铜表法》是整个公法和私法的渊源。而《十二铜表法》是把过去的古老习惯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文,而且在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前后,除《十二铜表法》外,有关部门私法条文的大部分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仍是靠习惯法来调整,这说明习惯法始终是法的重要渊源。   习惯法是一种不成文法。它是由罗马氏族古老习惯,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法院判例三个部分组成的。所谓的习惯法实质不是法,而是习惯,或者说就是社会中通行的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习惯做法;习惯法其实就是习惯规范,就是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习惯做法。习惯与法律是不同的,习惯法本身是不成文的、非正式的。   在原始社会条件下,这些习惯保证了原始社会生活的和谐和公平,构成了法的前身。习惯法的产生大多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的,有些则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它没有什么外部力量的干预和敦促。其产生后,主要通过口头、行为、心理进行传播和继承,它的实施也主要靠氏族、部落成员集体的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作保障。因此,习惯法的适用范围必然是有限的、有边界的,只能在特殊类型的社会关系中,如亲缘关系、地缘关系、熟人交往圈、民间组织网络等这样的社会关系中才能起作用。脱离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超出了一定的边界,习惯法就自然失效。


www.89xue.com   而成文法是国家制定的,也就是说,国家产生以后,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权利制定并强制执行的社会规范称之为成文法。尽管成文法是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意志而制定的,与习惯法有很大的区别,甚至违背习惯法保护公众平等利益的初衷,但是由于成文法有国家暴力作为特殊的强制保证手段,使它有恃无恐地逐步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和每一个领域   正是由于成文法与习惯法产生基础的不同,习惯中公共成员普遍受益的理念更多的被成文法的统治阶级利益得到保护所代替。在成文法的强力推进下,习惯在静悄悄的发生变异,有的融入到成文法体系之中,有的则自动消失淘汰,有的则在顽强的生存和继续发挥作用,就继续起作用的这部分习惯而言,它也只能是一种习惯规范、一种习惯做法或只能成为参考(尽管有的地区的习惯更被民众重视,但在法律不予承认的前提下,习惯没有对抗成文法的效力)。在现代生活中,成文法在产生条件和程序上严格、目的明确、保障有利,这都是习惯法不能比拟的,成文法在不断完善和不断创制中的作用日渐强大,已经成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亦愈发稳固。   习惯法一般是指英美国家的做法,其立法一般是法官的工作,具体方式是判例。律师碰到案子后是去寻找以前的类似案例而不是翻阅法条。虽然现在国会也会制定一些成文法,但还是要经过法院引用后才能真正生效。习惯法就是没有通过立法机关正式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惯例.,成文法正好相反,法律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制定后才实施。律师碰到案子是去翻阅法条规定。代表国家为法国,德国。   在习惯法中,判例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在成文法中,判例不是主要的法律源源.所以也就行成了一种习惯,在使用习惯法的国家,法官在审问时通常看对于类似的案件,以前是怎么判的,而在成文法的国家,法官在审问时,只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必要的情况下也采用判例,但它是处于次要地位. 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制定,颁布,以及分类上均存在着差别。   【易混知识】   一、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   在古代罗马,有三种类型的法律:   (1)公民法,原意为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其特点有: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不适用于外国人;严峻僵化,缺乏灵活性;注重形式,程序繁琐;   (2)万民法,其原意为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则是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或专指适用于罗马国家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在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公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的一般居民,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也随之消失;   (3)自然法,即制定法的对称,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法律。并且,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则,除适用于人类之外,也同样适用于自然。   二、东西方古代政治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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