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政法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
[10-16 19:28:08]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次
摘要:2、人员流动机制僵化。《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律本科学历的硬性规定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规范化程度及报考条件的提高,在促进法、检部门提高队伍素质与工作能力的同时,也给现行的司法体制带来的一定的影响。近几年由于我市法、检部门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只有几人或没有,而法职人员按规定只能是在法、检部门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任命,从社会招聘人员的机制还没有形成,使得我市法、检部门解决法职人员缺乏的问题困难较大,特别是法院系统有时连组庭人员都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3、培训工作管理不到位。调查中发现,近几年政法各部门对干警的培训工作有怕重视,也采取了一些可行的措施,但在培训中,对“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标准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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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流动机制僵化。《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律本科学历的硬性规定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规范化程度及报考条件的提高,在促进法、检部门提高队伍素质与工作能力的同时,也给现行的司法体制带来的一定的影响。近几年由于我市法、检部门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只有几人或没有,而法职人员按规定只能是在法、检部门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任命,从社会招聘人员的机制还没有形成,使得我市法、检部门解决法职人员缺乏的问题困难较大,特别是法院系统有时连组庭人员都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
3、培训工作管理不到位。调查中发现,近几年政法各部门对干警的培训工作有怕重视,也采取了一些可行的措施,但在培训中,对“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标准坚持得还不够好。培训工作抓的不实,考试不严格,成绩没有作为人员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没有压力,学习不下苦功,参训当休息;培训变成了提高政治福利待遇和获取执法上岗资格的一道程序,没有达到提高素质的目的;的有培训内容不科学、不适用,理论脱离实际,针对性不强,方法单一,没有特色,对实践性、技能性很强的政法工作而言,这样的培训无异于“纸上谈兵”、“闭门造车”。更有甚者,个别受培训对象把培训费用一交,根本不参加培训,到期领证了事,使培训工作变成走过场。
4、对政法机关保障不力。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化的通讯工具的发达和高科技产品的不断运用,犯罪也呈现出智能化、集团化。与犯罪行为的斗争也往往呈现出一种智能化的较量,政法部门的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我市而言,政法各部门办公经费普遍不足,更新办案工具十分困难。干警的生活福利得不到保障,装备、办公设施陈旧老化,工作运作困难。例如,安达市公安局反映按照国家规定每个干警每年的办案经费2万元,但每年实际到位的不到2千元。
5、内部监督力度还不够。政各政法部门都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普遍制定了相应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警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使得目前我市政法机关内部启动监督程序力度不大,特别是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不尽人意。表现政法机关内部拉不开情面,怕得罪人,处罚力度经常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对办理错案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往往只停留在批评、警告或罚几十元钱上,缺少严厉措施起不到警示作用。这种做法,从长远看,会对队伍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三、意见和建议
1、明确职责,下大力气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加强思想政法教育,增强宗旨意识。重点进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的政治理论教育,用科学的理论和一切先进的文化占领干警的思想阵地,达到政治建警、政治建局(院)。突出抓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把重点解决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放在教育的首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学法、守法和严格执法教育,增强干警法制观念。使干警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名与利的关系,消除特权思想,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自己工作的标准。经得起权力、地位、金钱、美色的考验。努力作到铁面无私、执法如山、清正廉洁。
2、依法治警,用法治推动政法队伍建设。《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的政法机关及人员的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搞好政法队伍建设的法律依据。政法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有关的法律法规。要严把入口,在人员的录用管理、奖惩等方面整章建制并抓好落实,坚决防止低素质人员进入政法队伍;要放松出口,使无德、无才、无能的人员能及时调整出政法队伍,对基层政法机关自行招用的人员,必须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辞退,维护政法机关形象。
3、着力治本,重视对干警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要建立科学的教育培训体系。成立由政法各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政法系统教育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对各自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政法机关要定期对本单位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每年年底将本单位的教育培训执行情况和下一年计划上报到领导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在职培训活动,加强在岗学习,重点加强对执法干警的岗位业务培训,强化岗位技能,更新干警知识结构,努力使学历转化为能力,知识转化为素质,文凭转化为水平,不断提高业务培训的质量。要把培训结果与干警的升迁挂勾,做为干警使用的重要依据,真正使培训工作起到内强素质的作用,切实培养出更多的技术硬、本领强、守纪律、讲奉献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
2、人员流动机制僵化。《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律本科学历的硬性规定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规范化程度及报考条件的提高,在促进法、检部门提高队伍素质与工作能力的同时,也给现行的司法体制带来的一定的影响。近几年由于我市法、检部门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只有几人或没有,而法职人员按规定只能是在法、检部门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任命,从社会招聘人员的机制还没有形成,使得我市法、检部门解决法职人员缺乏的问题困难较大,特别是法院系统有时连组庭人员都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
3、培训工作管理不到位。调查中发现,近几年政法各部门对干警的培训工作有怕重视,也采取了一些可行的措施,但在培训中,对“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标准坚持得还不够好。培训工作抓的不实,考试不严格,成绩没有作为人员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没有压力,学习不下苦功,参训当休息;培训变成了提高政治福利待遇和获取执法上岗资格的一道程序,没有达到提高素质的目的;的有培训内容不科学、不适用,理论脱离实际,针对性不强,方法单一,没有特色,对实践性、技能性很强的政法工作而言,这样的培训无异于“纸上谈兵”、“闭门造车”。更有甚者,个别受培训对象把培训费用一交,根本不参加培训,到期领证了事,使培训工作变成走过场。
4、对政法机关保障不力。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化的通讯工具的发达和高科技产品的不断运用,犯罪也呈现出智能化、集团化。与犯罪行为的斗争也往往呈现出一种智能化的较量,政法部门的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我市而言,政法各部门办公经费普遍不足,更新办案工具十分困难。干警的生活福利得不到保障,装备、办公设施陈旧老化,工作运作困难。例如,安达市公安局反映按照国家规定每个干警每年的办案经费2万元,但每年实际到位的不到2千元。
5、内部监督力度还不够。政各政法部门都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普遍制定了相应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警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使得目前我市政法机关内部启动监督程序力度不大,特别是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不尽人意。表现政法机关内部拉不开情面,怕得罪人,处罚力度经常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对办理错案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往往只停留在批评、警告或罚几十元钱上,缺少严厉措施起不到警示作用。这种做法,从长远看,会对队伍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三、意见和建议
1、明确职责,下大力气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加强思想政法教育,增强宗旨意识。重点进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的政治理论教育,用科学的理论和一切先进的文化占领干警的思想阵地,达到政治建警、政治建局(院)。突出抓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把重点解决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放在教育的首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学法、守法和严格执法教育,增强干警法制观念。使干警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名与利的关系,消除特权思想,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自己工作的标准。经得起权力、地位、金钱、美色的考验。努力作到铁面无私、执法如山、清正廉洁。
2、依法治警,用法治推动政法队伍建设。《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的政法机关及人员的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搞好政法队伍建设的法律依据。政法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有关的法律法规。要严把入口,在人员的录用管理、奖惩等方面整章建制并抓好落实,坚决防止低素质人员进入政法队伍;要放松出口,使无德、无才、无能的人员能及时调整出政法队伍,对基层政法机关自行招用的人员,必须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辞退,维护政法机关形象。
3、着力治本,重视对干警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要建立科学的教育培训体系。成立由政法各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政法系统教育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对各自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政法机关要定期对本单位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每年年底将本单位的教育培训执行情况和下一年计划上报到领导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在职培训活动,加强在岗学习,重点加强对执法干警的岗位业务培训,强化岗位技能,更新干警知识结构,努力使学历转化为能力,知识转化为素质,文凭转化为水平,不断提高业务培训的质量。要把培训结果与干警的升迁挂勾,做为干警使用的重要依据,真正使培训工作起到内强素质的作用,切实培养出更多的技术硬、本领强、守纪律、讲奉献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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