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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状况的调研报告

[10-16 19:28:08]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
摘要: 2、健全建会机制,是工会基层组建工作常抓不懈的制度保证。为了使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长期有人抓、有人做,近年来,我市各级工会组织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工会组建工作机制,以机制促进建会。一是分片包干制度。不少县(市、区)总工会采取逐级签订责任状的方式,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二是目标管理制度。这是各县(市、区)总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建的普遍做法。一方面是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到部室、个人;另一方面是建立检查、通报、奖惩等各项制度,确保组建任务的完成。襄城县总工会实行了个人风险抵押金制度,视年度完成组建任务情况进行奖励、返还和扣罚 《关于我市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状况的调研报告》出自:www.89xue.com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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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健全建会机制,是工会基层组建工作常抓不懈的制度保证。为了使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长期有人抓、有人做,近年来,我市各级工会组织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工会组建工作机制,以机制促进建会。一是分片包干制度。不少县(市、区)总工会采取逐级签订责任状的方式,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二是目标管理制度。这是各县(市、区)总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建的普遍做法。一方面是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到部室、个人;另一方面是建立检查、通报、奖惩等各项制度,确保组建任务的完成。襄城县总工会实行了个人风险抵押金制度,视年度完成组建任务情况进行奖励、返还和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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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89xue.com 。三是领导调研制度。通过领导基层调研,协调解决工会组建工作中困难和问题。禹州、许昌县等县(市)委书记,坚持每年至少一次开展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调研或现场办公,对建会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帮助。为了尽快落实建会要求,一些县(市、区)的人大、政协的领导同志也多次召开业主座谈会或集体谈话,督促建会。
   3、创新建会方式,是工会基层组建工作的思路保证。各级工会在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过程中,按照“整体推进”的工作要求,开阔思路,大胆创新,勇于实践,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闯出了一条富有成效的工会组建工作新路子,初步实现了四个转变:一是在建会思路上,由原来的“成熟一家,发展一家”和25人以上建会的“条件论”的要求,转变为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组建原则,认真开展依法建会活动。二是在建会方式上,既坚持原来的主要依托单位组建工会,又从实际出发突破单位和用工形式的限制,通过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社区工会或本地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等方式,把难以单独建会单位的职工组织起来;通过组建楼宇工会、市场工会、施工项目工会等方式,把大量分散、流动的职工组织起来。三是在建会程序上,由原来的按部就班的单一模式,转变为“边组建、边充实、边完善、边规范”的灵活方式,如市总对新建企业工会组织明确提出了“先组建、后规范、再收费”的工作思路,一切服从于最大限度地把职工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的需要。四是在发展职工入会和会籍管理上,由原来固定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动态式管理,建立简便、易于职工接受的流动会员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劳动关系确定在哪里,会员的会籍关系就确定在哪里。上述措施都有效地促进了工会会员的发展。
   三、当前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坚持最广泛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明确依法规范建会的思路,不断提高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这是张俊九同志在全总十四届二次执委会议上的讲话中,是对新建企业企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低、还有很多职工尚未加入工会组织中来的现状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工会内部的,也有工会外部的,有现实的,也有历史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
   (一)个别党政领导和企业主思想认识模糊的问题。个别党政领导《工会法》意识淡漠,认为企业建不建工会对企业发展影响不大,甚至认为建立工会可能影响企业主对职工的管理,进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有的还担心过分要求企业建立工会,不利于优化投资环境,进而影响招商引资的效果,这些认识体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对建会工作支持不够。部分企业主也错误地认为,工会是劳资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建了工会只会增加自己的对立面,不利于自己对职工的管理;再者就是认为本企业“管理渠道畅通、职工福利能按时发放、民主管理健全”,没有必要建立工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认为成立工会要依法上缴工会经费,会给企业增添负担。这些顾虑表现在具体行动上就是不支持或阻挠职工组建工会。
   (二)立法不健全的问题。仔细查阅《工会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可以建立”是作为一种权益建立在职工自愿组织的前提下的,而对于企业建立工会的义务《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就我省来说,《河南省工会条例》第四条规定:“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开展活动。”“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条件。”这一规定中虽然三次出现“应当”二字,但这里的“应当”更像道德术语,企业主没有这方面的觉悟,“应当”就是一句空话,且没有什么惩戒性措施。还有一些外资企业,往往以“工人的权益能得到保障,他们没有组建工会的要求”作为拒建工会的理由,这句话倒是说到了点子上。这是因为,只要你提出组建工会,资方并不直接阻止,而是找个理由辞退了事。从一些资料上我们可以了解到,职工要求组建工会或工会主席替职工说话丢了工作的现象比比皆是。可见,即使建立了工会,工会主席也很容易蜕变为老板的随从,想要这样的“弱者”为职工权益挺身而出,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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