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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

[10-16 19:28:08]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
摘要:格式条款和规范界限不清,许多公用事业单位部门制定各种条款并冠之以规范立法,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我们来看这样的几个例子,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发报须知上“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诸如此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的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这也是我们要对其进行规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 《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第3页)》出自:www.89xue.com网www.89xue.com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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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和规范界限不清,许多公用事业单位部门制定各种条款并冠之以规范立法,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我们来看这样的几个例子,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发报须知上“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诸如此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的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这也是我们要对其进行规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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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89xue.com 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与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繁荣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对它的付面影响给予高度的重视。
(2)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一)《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定: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乘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合同法》中的规定。
1999年3月11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
(六)我国民法中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作用。
(3)我国关于格式合同无效与免责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下列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必须经提请注意或说明才产生免责的效力,提请注意是指提请对方对免责条款的充分注意,也就是说在合同中被醒目的展示,这些已存在的合理的提请注意已经给予了对方的话,那么免责条款便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理的提请注意是否已经给出,要取决于合同的性质,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此外,如果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做出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按照要求给予说明,拒绝说明的,同样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外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在利用立法手段规制格式合同时重要采用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直接在民法中予以规定。
在民法典中列举“黑色条款清单”将格式合同中能出现的各种有害条款分别列出并明文禁止其应用,否则合同既为失效,典型代表是意大利民法典。
第二、采用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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