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问题及对策思考
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2000)595号文的规定,公司主要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1.公司电力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政企分开和厂网分开的原则,我公司行使的电力管理政府职能已于2001年1月正式移交给上海市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上海市电力公司成为企业。
2.对乡(镇)用电管理站的改革
乡(镇)电管站改革好坏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1997年农电所的建立为目前所进行的乡(镇)电管站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尽管上海在农电体制改革方面优越于兄弟省市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问题及对策思考》出自:www.89xue.com网www.89xue.com ,但由于目前较彻底化的改革,为体制改革带来一定的难度。
根据国电公司要求,上海率先实现农村居民电业"一户一表"、农村城市化及上海农村城镇建设的精神,适应农村电网改造后管理和运行的需要,提高服务质量,我公司明确发文按4~5个乡(镇)成立一个供电营业站,全市设置54个供电营业站,作为供电所派出机构,使电力公司服务进一步延伸。同时组建4个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农电公司由各供电公司多经控股,属人员管理性公司),吸收所有原用电管理站列编人员,与农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对农电公司人员的培训,根据供电营业站的人员招聘考核标准,择优录取。考核合格,一律持证上岗,充实到各供电营业站工作。组建工作完成后,撤消农电所和用电管理站。
3.农村电力资产
通过三年农网改造,本市的农村集体低压电网大部分经过改造,资产全部属我公司;对于未改电网,将在本市第二批农村电网改造中全部改造,以提高我市的农村低压电网技术装备水平。改造完成后,本市的农村低压电网资产属上海市电力公司。
4.目标完成情况
通过改造将使我市的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将大大提高。通过对本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使本市农村到年底已全面实现"五统一"、"四到户"、"三公开"管理,城乡居民真正达到同网同价。其中农户电价与城市居民一样为0.61元/千瓦时。供电所抄表到户,农户按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户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国家规定的电价缴纳电费,农户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电价外的一切电费。
三、农电体制改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为保证乡(镇)电管站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公司分别走访基层3个供电公司、部分供电所、乡(镇)电管站,现将了解及基层单位反映的有关问题汇总如下:
1. 1997年各区(县)成立的农电所,属区(县)集体事业单位,按企业化管理。根据本市社保有关规定,列编人员需从1993年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为企业养老保险,但部分年龄偏大的列编人员到退休时缴费不满15年,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金。
2. 1997年农电所成立时,电管站部分工作人员由于年龄等原因未列编,考虑此部分人员长期工作在农电战线,具有一定技术能力,工作经验丰富,对于此类人员根据工龄长短分1万、1.5万、2万元三档进行商业保险一次性补贴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同时对未达退休年龄的由农电所聘用,在用电管理站工作,截止到现在除部分人员退休已解聘外,大部分仍在聘用中,一旦电管站改制,农电所撤消,聘用人员自然解聘将引发矛盾。
3. 浦东新区乡(镇)电管站中工作人员原户口为农业户口,部分征地后变为征地工,2001年列编时新区人事局明文规定对此部分人员不予考虑。现仍在乡(镇)电管站工作,一旦电管站改制,农电所撤消,由于未列编不能进农电公司,势必造成此类人员无单位可依靠。
4. 国家经贸委批复给我市的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规定"采取自愿上缴、无偿划拨的方式,将镇及乡(镇)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和原乡(镇)用电站资产(指为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办公室设施等)统一移交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三年通过大量资金的投入,对农村低压电网进行改造和建设后资产属电业。对于乡(镇)用电站资产(指为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电管站大楼和办公室设施等),我公司没要求上缴,目的是将此部分资产安置和稳定农电所未列编在聘人员。
四、农电体制改革问题的处理和设想
1. 非列编人员在聘的安置和稳定将是此次改革的难点,对于此部分人员,我公司在1997年已经为他们做了较好的安排,并得到他们的认可,此次改革中公司没有按国家批复的文件精神将用电站等资产移交给电力公司,目的是用此部分资产来安置和稳定未列编在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