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10-16 19:27:26]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次
摘要: 同时,有的律师事务所还建立了妇女儿童法律维权中心,为广大妇女儿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 (五)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自治区司法厅对社会执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每名执业律师每年至少要办理工=至=件法律援助案件。全州广大律师依法履行《律师法》规定的义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除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外,绝大多数是经济困难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农牧民、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年我州办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多名群众受益,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二、律师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贯彻执行《律师法》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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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有的律师事务所还建立了妇女儿童法律维权中心,为广大妇女儿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
(五)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自治区司法厅对社会执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每名执业律师每年至少要办理工=至=件法律援助案件。全州广大律师依法履行《律师法》规定的义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除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外,绝大多数是经济困难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农牧民、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年我州办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多名群众受益,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二、律师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贯彻执行《律师法》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律师调查取证难。一是《律师法》在对律师权利义务的设定上存在着缺陷,《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都作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 《关于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出自:www.89xue.com网
www.89xue.com 作证”,而《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应当获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从而使得律师执业活动受到很大的限制,不能很好的履行《律师法》和诉讼法律规定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职责;二是律师调查权在现行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没有规定律师的调查权。一些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律师工作缺乏了解,有些人认为律师是在为那些滋生事端的人寻找理由而产生抵触情绪,有时经律师调查和取证设置种种障碍和附加其他条件,增加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如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在搜集是否可起诉证据时,需查工商档案,工商部门要以法院已立案为前提,否则不允许查阅有关档案,又如公安机关对律师调取复制案卷材料,往往是不予准许。这些做法造成了律师调查取证不能得到保证。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接受委托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但无论案件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都很难,尤其是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就更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实际执行中,却不允许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在实际执行中,完全由司法机关说了算;有的地方,只允许律师意见,却不允许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有的侦查机关没有设立统一接待律师的窗口,由律师找案件承办人商议会见事宜,案件承办人往往以出差、工作忙等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安排会见;有的案件,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关司法机关人员一直在场,不便于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交流。
(三)律师执业环境有待改善。律师在开展刑事业务领域,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有时存在侵犯律师人身权利和辨护权利的现象,制约和影响了律师执业的正常开展,如《刑法》和《刑事诉讼修正后,公安和检察机关也各自制订了有关规定,对国家法律做出了解释,律师取证要经过同意;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律师阅卷要经过领导签字;律师调查要符合要求等等。不利于律师正常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四)律师法律援助受到制约。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之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经费由政府财政保障。实际上政府法援经费不能足额到位。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依照规定可以领取相应的补贴。据不完全统计,====年我州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有===件,按每件运行成本和补贴费用劲===元计算,需费用==万元,但实际部兑现补贴不足=万元。面对社会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于援助经费缺乏,使法律援助疲于应付,甚至有时不得不推委、谢绝援助申请。
(五)律师队伍自身建设有待加强。我州律师队伍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县市发展较快,经济相对落后县市发展严重滞后。其中...市的律师占全州律师总数的==%,而东三县律师极其缺乏。特别是是少数民族律师数量少。这也是由于全国司法考试难度较大,新生力量得不到及时补充。
同时,有的律师事务所还建立了妇女儿童法律维权中心,为广大妇女儿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
(五)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自治区司法厅对社会执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每名执业律师每年至少要办理工=至=件法律援助案件。全州广大律师依法履行《律师法》规定的义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除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外,绝大多数是经济困难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农牧民、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年我州办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多名群众受益,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二、律师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贯彻执行《律师法》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律师调查取证难。一是《律师法》在对律师权利义务的设定上存在着缺陷,《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都作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 《关于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出自:www.89xue.com网
www.89xue.com 作证”,而《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应当获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从而使得律师执业活动受到很大的限制,不能很好的履行《律师法》和诉讼法律规定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职责;二是律师调查权在现行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没有规定律师的调查权。一些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律师工作缺乏了解,有些人认为律师是在为那些滋生事端的人寻找理由而产生抵触情绪,有时经律师调查和取证设置种种障碍和附加其他条件,增加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如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在搜集是否可起诉证据时,需查工商档案,工商部门要以法院已立案为前提,否则不允许查阅有关档案,又如公安机关对律师调取复制案卷材料,往往是不予准许。这些做法造成了律师调查取证不能得到保证。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接受委托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但无论案件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都很难,尤其是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就更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实际执行中,却不允许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在实际执行中,完全由司法机关说了算;有的地方,只允许律师意见,却不允许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有的侦查机关没有设立统一接待律师的窗口,由律师找案件承办人商议会见事宜,案件承办人往往以出差、工作忙等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安排会见;有的案件,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关司法机关人员一直在场,不便于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交流。
(三)律师执业环境有待改善。律师在开展刑事业务领域,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有时存在侵犯律师人身权利和辨护权利的现象,制约和影响了律师执业的正常开展,如《刑法》和《刑事诉讼修正后,公安和检察机关也各自制订了有关规定,对国家法律做出了解释,律师取证要经过同意;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律师阅卷要经过领导签字;律师调查要符合要求等等。不利于律师正常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四)律师法律援助受到制约。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之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经费由政府财政保障。实际上政府法援经费不能足额到位。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依照规定可以领取相应的补贴。据不完全统计,====年我州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有===件,按每件运行成本和补贴费用劲===元计算,需费用==万元,但实际部兑现补贴不足=万元。面对社会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于援助经费缺乏,使法律援助疲于应付,甚至有时不得不推委、谢绝援助申请。
(五)律师队伍自身建设有待加强。我州律师队伍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县市发展较快,经济相对落后县市发展严重滞后。其中...市的律师占全州律师总数的==%,而东三县律师极其缺乏。特别是是少数民族律师数量少。这也是由于全国司法考试难度较大,新生力量得不到及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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