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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增资扩股等问题与建议

[10-16 19:27:26]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
摘要: ──1985年至199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增资扩股,体现合作金融组织的群众性。这期间,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5号)的精神,农村信用社改革主要是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这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又多次强调要把信用社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推动这项改革的重要措施就是“增资扩股”。这时的农村信用社实行了“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保息分红”的办法,无论盈亏都按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如有盈余,还可照章分红。可见,这时的农村信用社向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吸收的股金,实际上是存款化股金,其目的是用优惠的政策来吸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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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至199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增资扩股,体现合作金融组织的群众性。这期间,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5号)的精神,农村信用社改革主要是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这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又多次强调要把信用社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推动这项改革的重要措施就是“增资扩股”。这时的农村信用社实行了“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保息分红”的办法,无论盈亏都按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如有盈余,还可照章分红。可见,这时的农村信用社向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吸收的股金,实际上是存款化股金,其目的是用优惠的政策来吸收股金,把信用社与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紧密联系起来,不断增强群众基础,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力量。
     ──1994年至1995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增资扩股,表明合作金融组织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从1993年7月1日起,《企业财务通则》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又制定了包括金融保险等行业在内的企业财务制度。当时,作为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的中国农业银行随后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对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的筹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对吸收的股金进行了清理和规范,今后增资扩股时不再吸收存款化股金,也不对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只能在年终决算后按盈余分红。这之前,由于国家曾两度开办保值储蓄,农村信用社财务支出因此大增,加之农业银行已向商业银行经营大步迈进,不再给予农村信用社亏损补贴,这后的农村信用社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历年亏损不断,没有盈利也就无从为股民分红。但为了适应当时试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一些信用社仍然吸收存款化股金,以此完成增资扩股任务。
     ──1996年至1997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增资扩股,是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的重要标志。随着农业银行从专业银行逐步向商业银行转轨,行社之间的利益不断冲突,鉴于“一个经济实体不能领导另一个经济实体”的实际,国务院在1996年8月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作出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决定(简称“脱钩”),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了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能,把农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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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89xue.com 社逐步改为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199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清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适当提高股金起点,在扩大吸收农民(尤其是专业户)个人股的同时,适当吸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股;取消股金保息分红政策,实行按股分红。这时的增资扩股主要是体现农村信用社坚持合作制办社方向和为农民服务的标志。
     ──1998年至2002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增资扩股,在于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措施。随着东南亚金融风波出现,为了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中央在1997年底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整顿金融秩序、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从农村信用社的工作重点转向了防范和化解风险。199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5号),要求农村信用社要清产核资,核实损失。同时,继续实行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股金盈利分红。这时的增资扩股不再是坚持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标志,而主要的作用是以此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
     ──2003年以来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增资扩股,凸显获取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必要条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把农村信用社由从前的“农民合作性金融组织”定位成“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这是相当大的突破,明确了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按照这一要求,国务院在部署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时,要求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为此,农村信用社都要在原有股权范围的基础上,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扩大入股范围,调整股权结构,提高入股额度,广泛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尽快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中央银行资金的支持标准。因此,这时的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既是深化改革中明晰产权关系的需要,也是取得中央银行资金支持、化解历史包袱,达到国家“花钱买机制”的重要前提和手段。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在历次改革中增资扩股都有不同的要求,都是作为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进行,但每次增资扩股都有特定的含义,分析回顾这些特点,有助于推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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