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10-16 19:27:26]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次
摘要: 4、对于林场(所)的集体企业职工,现有60——70%混岗于各小队、工组、进行林业木材生产和营林生产,而且是骨干力量,这部分职工可以在生产中退出来,通过天保工程,森林的管护经营,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全民职工的同等待遇,可以参加管护经营森林的生产中来,使山上林场所的集体职工也可以有活干,合理合法的投入到森工企业的各项改革中来。 5、对于确实身体有病不能参加劳动生产的,应适当发放给生活救济款,解决集体企业职工的现实生活困难。 6、对于集体企业的职工开办个体服务业,自谋职业的人员,根据黑政发[2002]92号文件精神,减轻林区税费负担,应减免税20%——30%以上。 7、对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做好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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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林场(所)的集体企业职工,现有60——70%混岗于各小队、工组、进行林业木材生产和营林生产,而且是骨干力量,这部分职工可以在生产中退出来,通过天保工程,森林的管护经营,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全民职工的同等待遇,可以参加管护经营森林的生产中来,使山上林场所的集体职工也可以有活干,合理合法的投入到森工企业的各项改革中来。
5、对于确实身体有病不能参加劳动生产的,应适当发放给生活救济款,解决集体企业职工的现实生活困难。
6、对于集体企业的职工开办个体服务业,自谋职业的人员,根据黑政发[2002]92号文件精神,减轻林区税费负担,应减免税20%——30%以上。
7、对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做好再就业工作,发放下岗证(参照全民职工有关政策进行),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多加指正。
《林业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第2页)》出自:www.89xue.com网
4、对于林场(所)的集体企业职工,现有60——70%混岗于各小队、工组、进行林业木材生产和营林生产,而且是骨干力量,这部分职工可以在生产中退出来,通过天保工程,森林的管护经营,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全民职工的同等待遇,可以参加管护经营森林的生产中来,使山上林场所的集体职工也可以有活干,合理合法的投入到森工企业的各项改革中来。
5、对于确实身体有病不能参加劳动生产的,应适当发放给生活救济款,解决集体企业职工的现实生活困难。
6、对于集体企业的职工开办个体服务业,自谋职业的人员,根据黑政发[2002]92号文件精神,减轻林区税费负担,应减免税20%——30%以上。
7、对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做好再就业工作,发放下岗证(参照全民职工有关政策进行),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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