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思考
[10-16 19:25:17]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次
摘要: 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难点 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市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的其他处罚权。从实践中发现,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存在以下困难: (一)利益问题。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种新的行政执法体制,这一体制的运转要求与原有的行政执法体制相比,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审批权,实现了行政审批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行使集中处罚权的机关由行使某一个方面的处罚权,变为行使几个甚至十几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体现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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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难点
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市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的其他处罚权。从实践中发现,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存在以下困难:
(一)利益问题。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种新的行政执法体制,这一体制的运转要求与原有的行政执法体制相比,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审批权,实现了行政审批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行使集中处罚权的机关由行使某一个方面的处罚权,变为行使几个甚至十几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体现了行使管理权部门与行使处罚权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这样一来,少数地方和部门利益短期内可能相对减少;一些人的受益前景存在某种不确定性;某些不合理的既得利益者则要付出代价,那种“靠执法养执法”、“为钱执法”、“以罚代管”、“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等不良现象就没有市场。少数部门不可避免会以种种理由反对,或者明的表示支持,暗中处处设置障碍,甚至搬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施压。另外,行政处罚权从行政管理权中剥离出来之后,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一些行政权力如何划分和转移也存在问题。以行政检查权为例,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是附属于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行政检查权等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也应当随之转移,不可分离。否则,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就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思考》出自:www.89xue.com网
www.89xue.com 相关证据。以上问题,除了思想认识外,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权力的归属和利益的划分问题,这就是当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法律问题。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除了《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原则性规定外,尚无一部权威性的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各城市为了规范本地的运作,围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自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执法队伍编制、执法经费、队伍管理方式等都进行了探索,但实施以后对城市管理效果体现不一。这是因为大部分试点城市本身不具有立法权,这些文件中有很多不属于规章以上的法律性文件;即使是规章,也由于这些规章上无法律、法规作立法依据,下无现成的立法经验可借鉴,不足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涉及规划、环保、市容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单项法律、行政法规一般都规定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如何行使这些专业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专业行政部门的有关职权是一个大问题。
(三)体制问题。由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范围广、行政相对人层次复杂、行政处罚种类多、处罚幅度大的特征,因此建立一套规范科学高效的运转体制至为关键。现在各地城市管理中的执法人员,大都实行的是事业编制管理,实行的是差额预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办公设施、装备等都难以保证,没有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同时虽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就性质而言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执法人员相对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建立必要的执法安全保障体制也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另外,如何协调好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理顺执法队伍内部的管理体制等等问题,也都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合理的运行体制来解决。
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对策
为了积极、稳妥而有效地开展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基本法层次上,国务院应及时制定出相应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方式、步骤、领域、范围及报批程序,机构的设立、性质、地位、领导管理体制、运作和与相关部门关系,以及行使职能的程序、公民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具体规范。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城市管理的特点,立足“精简、统一、效能”这一原则,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大胆创新,对日常的、案情简单、能直接判断不需要进行更进一步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隐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则应由专业执法部门保留处罚权。
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难点
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市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的其他处罚权。从实践中发现,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存在以下困难:
(一)利益问题。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种新的行政执法体制,这一体制的运转要求与原有的行政执法体制相比,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审批权,实现了行政审批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行使集中处罚权的机关由行使某一个方面的处罚权,变为行使几个甚至十几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体现了行使管理权部门与行使处罚权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这样一来,少数地方和部门利益短期内可能相对减少;一些人的受益前景存在某种不确定性;某些不合理的既得利益者则要付出代价,那种“靠执法养执法”、“为钱执法”、“以罚代管”、“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等不良现象就没有市场。少数部门不可避免会以种种理由反对,或者明的表示支持,暗中处处设置障碍,甚至搬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施压。另外,行政处罚权从行政管理权中剥离出来之后,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一些行政权力如何划分和转移也存在问题。以行政检查权为例,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是附属于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行政检查权等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也应当随之转移,不可分离。否则,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就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思考》出自:www.89xue.com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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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问题。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除了《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原则性规定外,尚无一部权威性的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各城市为了规范本地的运作,围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自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执法队伍编制、执法经费、队伍管理方式等都进行了探索,但实施以后对城市管理效果体现不一。这是因为大部分试点城市本身不具有立法权,这些文件中有很多不属于规章以上的法律性文件;即使是规章,也由于这些规章上无法律、法规作立法依据,下无现成的立法经验可借鉴,不足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涉及规划、环保、市容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单项法律、行政法规一般都规定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如何行使这些专业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专业行政部门的有关职权是一个大问题。
(三)体制问题。由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范围广、行政相对人层次复杂、行政处罚种类多、处罚幅度大的特征,因此建立一套规范科学高效的运转体制至为关键。现在各地城市管理中的执法人员,大都实行的是事业编制管理,实行的是差额预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办公设施、装备等都难以保证,没有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同时虽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就性质而言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执法人员相对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建立必要的执法安全保障体制也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另外,如何协调好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理顺执法队伍内部的管理体制等等问题,也都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合理的运行体制来解决。
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对策
为了积极、稳妥而有效地开展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基本法层次上,国务院应及时制定出相应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方式、步骤、领域、范围及报批程序,机构的设立、性质、地位、领导管理体制、运作和与相关部门关系,以及行使职能的程序、公民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具体规范。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城市管理的特点,立足“精简、统一、效能”这一原则,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大胆创新,对日常的、案情简单、能直接判断不需要进行更进一步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隐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则应由专业执法部门保留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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