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 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
教学重点
1. 一般违法与犯罪的概念。
2. 犯罪的基本特征。
3.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与其作斗争的重要意义。
4. 引导学生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教学难点
1. 犯罪的基本特征。
违法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课时安排 :4课时。
第一课时
请同学们粗读本课的课题、框题、目题,然后写出本课知识结构框架。
组织学生观看投影片。
(投影一)
初中学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多次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人民币几千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投影二)
1998年1月20日,临时工刘某下夜班后,到某歌厅玩,吃了水果,喝了一瓶洋酒,服务小姐催他结账,刘某却说“我没钱!”被保安人员拖出歌厅。刘某对此不满,早7时,他拨打110称:“有4名男青年持刀抢走我人民币7000元、手机一部。”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以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其拘留。
(投影三)
苏某在工厂浴室洗完澡后,忘记把自己的进口名牌手表带走。当他想起来再去找时,手表已经不见了。经向当时一起洗澡的林某了解,证实手表被本厂朱某拾获 。苏某要求朱某归还拾到的手表,朱某却说:“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经本单位领导调解夫效,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朱某拾获手表据为己有的情况属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否则赔偿苏某损失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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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孙某、刘某、朱某的行为有什么共同之处?
朱某认为:“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这种看法有什么不对?
(设计此问题的目的:(1)使学生在发现共同点的过程中,引起对本节课要学习内容的思考:(2)从学生认识上的困惑点入手,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3)在扩散性思维的过程中,使学生在整体结构上把握本课时的内容。)(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孙某、刘某、朱某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因为他们的行为都未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做出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其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朱某认为:“拾到东西就是我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只有靠诚实劳动获得的财产,才是合法财产。朱某的行为不仅是要受到舆论谴责的道德问题,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拒不将拾得的物品交还原主,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他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朱某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导入新课
孙某、刘某、朱某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什么不同?这不是本节课我们要搞清楚的问题。
一、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板书)
什么是违法行为(板书)
违法行为:是指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板书)(教师提示。)
应该注意的是,违法行为指的是行为而不是思想,思想落后不是违法表现。违法的要领应从广义上理解,即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板书)(教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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