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推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
[10-16 19:28:08]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次
摘要: (一)明确代建制的范围。要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仍然采用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采用代建制,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这样界定,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根据我省的《暂行规定》,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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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代建制的范围。要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仍然采用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采用代建制,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这样界定,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根据我省的《暂行规定》,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并规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实行代建制。
(二)制定《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为了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市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项目的代建管理提供依据。《管理办法》应该对“代建制”的内涵、实施的范围和原则、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代建程序(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竣工及移交等)、资金管理、监督和奖惩等等都要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过程来看,要从项目的决策开始,到项目执行组织、项目执行中对人、财、物的管理,到项目后评估等,制定出严格管理制度。同时,要完善政府投资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推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第4页)》出自:www.89xue.com网
www.89xue.com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投资控制、审计监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等配套制度,让各方主体,各个环节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加强对代建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核心和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的关键,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加强对代建合同的管理是政府部门对“代建制”管理最有效和有力的核心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有必要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专门的项目管理标准合同文本,将要实施的工程的各种边界条件(如各方协调机制、范围管理、费用与采购管理、代建单位报酬、出资方提供的条件、各方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工程担保、违约责任等等)事先作约定,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
政府与代建单位签定合同不是一般的商业行为,在遵循合同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其合同应该体现公益性和行政优益权两方面。公益性体现在,行政合同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优益权体现在,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被赋予特权,享有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解除权以及制裁权。因此,政府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应享有一般建设单位所没有的特权,有必要强调业主可根据代建人的表现,为了公共利益而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
(四)加强代建单位的培育及管理。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起关键作用,是建设管理的实施者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控制投资意志的贯彻执行者。但面对这种新的管理方式,我市目前有能力接受工程项目全过程委托管理的比较独立、成熟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极为短缺。如果参照《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丽水市范围内还没有符合代建资格的单位。这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全面实施和建筑行业的发展很不利,培养专业的管理公司是我市目前的当务之急。同时对该行业的管理也还是个空白。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在《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我市应该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资格评审办法,科学、合理地设定丽水市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条件,对本地的代建单位进行培育,促进我市的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在试行阶段我市可以考虑从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中培养专业管理机构。当然应该看到,目前这些企业仅在某一方面具有专业水平,不一定具有项目全过程管理经验,因此在推行“代建制”过程中,要鼓励这类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和主动参与市场竟标,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在实践中逐渐成熟壮大。但是,最终代建市场还是要打破界限,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将企业交给“看不见的手”调节,以支持保障市场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消除企业主体不平等待遇。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要求适度开放市场,打破行业之间和专业之间的壁垒,在代建人的行业、专业选择上,应当按照能力优先的原则,面向能力相当的大型工程承包商、项目投资公司、咨询顾问机构等各类法人实体或其联合体,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同时,随着条件的逐渐成熟,要进一步完善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包括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代建单位资格、代建单位的选择等都要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
(一)明确代建制的范围。要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仍然采用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采用代建制,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这样界定,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根据我省的《暂行规定》,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并规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实行代建制。
(二)制定《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为了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市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项目的代建管理提供依据。《管理办法》应该对“代建制”的内涵、实施的范围和原则、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代建程序(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竣工及移交等)、资金管理、监督和奖惩等等都要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过程来看,要从项目的决策开始,到项目执行组织、项目执行中对人、财、物的管理,到项目后评估等,制定出严格管理制度。同时,要完善政府投资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推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第4页)》出自:www.89xue.com网
www.89xue.com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投资控制、审计监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等配套制度,让各方主体,各个环节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加强对代建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核心和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的关键,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加强对代建合同的管理是政府部门对“代建制”管理最有效和有力的核心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有必要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专门的项目管理标准合同文本,将要实施的工程的各种边界条件(如各方协调机制、范围管理、费用与采购管理、代建单位报酬、出资方提供的条件、各方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工程担保、违约责任等等)事先作约定,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
政府与代建单位签定合同不是一般的商业行为,在遵循合同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其合同应该体现公益性和行政优益权两方面。公益性体现在,行政合同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优益权体现在,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被赋予特权,享有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解除权以及制裁权。因此,政府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应享有一般建设单位所没有的特权,有必要强调业主可根据代建人的表现,为了公共利益而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
(四)加强代建单位的培育及管理。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起关键作用,是建设管理的实施者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控制投资意志的贯彻执行者。但面对这种新的管理方式,我市目前有能力接受工程项目全过程委托管理的比较独立、成熟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极为短缺。如果参照《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丽水市范围内还没有符合代建资格的单位。这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全面实施和建筑行业的发展很不利,培养专业的管理公司是我市目前的当务之急。同时对该行业的管理也还是个空白。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在《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我市应该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资格评审办法,科学、合理地设定丽水市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条件,对本地的代建单位进行培育,促进我市的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在试行阶段我市可以考虑从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中培养专业管理机构。当然应该看到,目前这些企业仅在某一方面具有专业水平,不一定具有项目全过程管理经验,因此在推行“代建制”过程中,要鼓励这类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和主动参与市场竟标,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在实践中逐渐成熟壮大。但是,最终代建市场还是要打破界限,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将企业交给“看不见的手”调节,以支持保障市场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消除企业主体不平等待遇。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要求适度开放市场,打破行业之间和专业之间的壁垒,在代建人的行业、专业选择上,应当按照能力优先的原则,面向能力相当的大型工程承包商、项目投资公司、咨询顾问机构等各类法人实体或其联合体,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同时,随着条件的逐渐成熟,要进一步完善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包括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代建单位资格、代建单位的选择等都要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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