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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

[10-16 19:27:26]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
摘要: 《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出自:www.89xue.com网www.89xue.com而减少支出。最高院在去年就改革了机构准 ,减少的人员(见肖扬2001年报告);另一方面仍需以地方财政为主,以解决法院经费问题。但应改目前的经费开支方式。第一,采取实支实报方式。凡属法院日常行政费用应全额拨付,保证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需要。第二,改变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向同级政府部门申请经费的状况,法院经费由其上一级政府部门申请,由上一级政府部门拨付,减少法院对同级政府的依赖性,避免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好坏而造成法院经费的多寡。当然从较大的地区来说,如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较好的大中城市与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中小城镇之间,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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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出自:www.89xue.com网
www.89xue.com 而减少支出。最高院在去年就改革了机构准    ,减少的人员(见肖扬2001年报告);另一方面仍需以地方财政为主,以解决法院经费问题。但应改目前的经费开支方式。第一,采取实支实报方式。凡属法院日常行政费用应全额拨付,保证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需要。第二,改变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向同级政府部门申请经费的状况,法院经费由其上一级政府部门申请,由上一级政府部门拨付,减少法院对同级政府的依赖性,避免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好坏而造成法院经费的多寡。当然从较大的地区来说,如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较好的大中城市与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中小城镇之间,由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的不同,法院的经费应有所区别。但应保持一地市级之内各区县法院的经费大体一致。法院的诉讼收费也应如数上缴,作为法院经费统一发放,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第三,法院工作员特别是法官的工资,应实行较为固定的年薪制。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较快,国家整体的工资水平上涨变动情况较大,采取二至三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调整,同时为推动依法治国,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体现法官的精英化,促进社会优秀人员向司法部门的流动,因此年薪应保持一个较高的水平。在“人”的方面,我国现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员则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根据完善干部的原则,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实际上拥有地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罢免建议权。这就使得法院人事权依赖于地方,从而为地方政府干部仍至主导司法工作提供了条件。导致了司法权地方化的另一个根源。改革人事制度,要将人事权从地方脱离出来,实行垂直管理。我国为实现国防、关税、金融、邮政及通讯的统一,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对军队、海关、银行、邮政及通讯部门早已实行中央重点领导或直接管理。近年来也先后对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管等部门实行省级直接管理。     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人民自由和权利,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它像上述机关和部门那么实行中央直接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也应认识到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真正的独立和公正的司法,这种独立不仅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立法机关,各司法机关之间也是独立的,所以我们主张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绝不是主张法院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取代目前事实上存在的地方党政机关对法院的水平领导。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当是审级监督关系,而绝非领导关系,垂直管理和垂直领导存在本质的区别。在法院院长和法官的选任上,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和其他法官实行任免权“上提一级”的制度由上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选举和任命。同时建立一套科学和完善的法官选拔和考核制度,以考试和考核的结果作为上级人大及常委会任免的主要依据。在严格法院官任职资格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实行法官任职终身制,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法官,使其能够在司法活动中抵制外来干扰,保持独立和公正。     在美国一八0三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制约行政和立法机构最有效的撒手锏是所谓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即法院有权制定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行政部门采取的行动,各级政府的法律和实践是否与美国联邦宪法的条文和精神相一致,并有权判定与宪法相冲突的政府法律和行为违宪无效。西方发达国家也大多设立了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行使违宪审查职权,这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起到了很好地监督制度作用。在我国法院仍无法违宪审查权,即使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部门规章的违法性也无审查权,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逐步建立起对抽象行政法规的违法性审查乃至对立法、行政机关行为的违宪审查是提升司法机关在国家权力法构中的地位,加强司法机关独立性,实现依法治国上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是体制是全国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但应明确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不是无限绝对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权力的产生必须受到制约,否则就会受到滥用,滋生腐败,     党的各级党委对司法机关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力。我国各级地方党委都设有政法委统一领导本地区检公检法司法部门上的政法工作。而同一级法院的院长往往只是政法委的普通成员。本地区如出现重大案件或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则由政法委牵头,协调办案。司法机关必须贯彻党委或政法委的决议。这就使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人有机会以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为名,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干预司法机关的工作。甚至在国家的法律和中央的政令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也往往以服从党的领导为名,迫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偏袒和维护地方利益。我们认为,要使司法独立,必须理顺党与法院特别是地方党委与地方法院之间的关系。地方设立政法委,法院要归它管,这个思路本身就不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法理学》沈崇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P273)。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它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司法机关则忠实、公正地执行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如果一个法官能忠实公正地执行法律,就是最好地尊重和服从党的领导,执行法律的过程也就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因此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当是政治领导,而不是业务领导。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内部的党组织领导、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秉公执法,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克服司法腐败,而不应当是具体干预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保持司法独立,保证法律实行的一致性、统一性,也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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