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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

[10-16 19:27:26]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
摘要: 《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第3页)》出自:www.89xue.com网www.89xue.com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如果说律师是将法律作为职业来对待,那么法官就应把法律当作是一项事业,作为社会公正与公义标准的判定的执行者,法官不应仅仅将法律看出是一项游戏规则。社会的天平总是摇摆不定的,需要法官去不断地修正,在民法学中自义务本位至权利本位再到社会本位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一修正过程。让我们感到惋惜的是现在中国绝大多数法官仅将其职业看成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思想还远未形成。相反由于在政治地位,生活待遇上的不高,使的很多法官还有自增和对法官职业悲欢失望的态度。一个对自身都缺乏信心的人又如何能确立起自己的优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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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第3页)》出自:www.89xue.com网
www.89xue.com 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如果说律师是将法律作为职业来对待,那么法官就应把法律当作是一项事业,作为社会公正与公义标准的判定的执行者,法官不应仅仅将法律看出是一项游戏规则。社会的天平总是摇摆不定的,需要法官去不断地修正,在民法学中自义务本位至权利本位再到社会本位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一修正过程。让我们感到惋惜的是现在中国绝大多数法官仅将其职业看成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思想还远未形成。相反由于在政治地位,生活待遇上的不高,使的很多法官还有自增和对法官职业悲欢失望的态度。一个对自身都缺乏信心的人又如何能确立起自己的优越地位? 法院管理的行政化直接损害法官的地位,而法院行使司法的行政化过程也间接地使法官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法院何以成为法院?有三个质特征:第一法院行使职能的最显著的特征是必须有纠纷的存在,即许多事务不属它的管辖范围。第二法院对于纠纷的处理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立法机构可以积极地推动某些领域立法的发展,行政机构应当主动地行为完成立法行所赋予的使命,但是法院却只能以消极主义的方式行事;第三是司法程序的公开性,这是司法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司法者不应通过暗箱作业来确立司法的结果。回顾近年来轰轰烈烈,大张旗鼓的司法改革之路,为了改变司法机关在社会权力中的边缘地位,改革的先行者们一直采取的是一种主动出击的方式,竭尽所能以张显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上山下乡院内院外从生产到生活。扮演着一种全能型的角色。《人民法院报》近几年的新闻报道就可见一斑。我们看到,在最近的十多年间,我国法院为积极司法的行为有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动因,即就是力求通过扩大管辖事务的范围,以主动积极的活动方式,从而力争自身地位的提高和利益的最大化。“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已成为法院工作的时髦口号,从裁判者到守夜人的角色的转变使法院工作丧失了独立性,也使法官的独立地位日渐衰落,正确地给法院以在社会生活中的定位,是社会秩序的形成者还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一个能让人引发诸多思考的问题。 行文至此,我们深感中国司法改革工程的庞大与复杂,艰辛与困难,朱容基总理在上任之初曾说过:“不管前面是万丈深渊还是   ,我将勇往直前,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显出了一个改革者的改革决心和义无反顾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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