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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构想

[10-16 19:27:26]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势在必行。据有关资料反映,至2000年,我国法院工作人员已达30万,其中有法官职务的25万,而基层法院法官占了其中绝大部分。虽然人员众多,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整体素质却不高。笔者工作在基层法院,就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谈一点浅见。 一、从法官职业化内容谈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从八个方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而言,笔者试就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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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势在必行。据有关资料反映,至2000年,我国法院工作人员已达30万,其中有法官职务的25万,而基层法院法官占了其中绝大部分。虽然人员众多,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整体素质却不高。笔者工作在基层法院,就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谈一点浅见。     一、从法官职业化内容谈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从八个方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而言,笔者试就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法官遴选制度这三个热点问题进行阐述。     (一)关于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是针对我国法官人数过多的现状所提出的,其目的是通过精简法官人数,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从而强化司法权威。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笔者认为大致分为三步实施:第一步是精简人员。这一步至关重要,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难度最大的。在基层法院推行该制度更不容易,由于基层法院受历史等原因制约,部分法官学历不高,不可能再参加司法考试另谋出路。所以操之过急可能给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隐患。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推行这一步时,要以稳字当头,合理安置分流人员,能供养的就尽量供养,力争避免淘汰(当然明显不适合继续在法院工作,又不符合供养条件的除外)。改革需要付出成本,但宁愿付出高昂的物质成本,也不能以牺牲工作秩序、改革成果为代价,这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第二步是确定法官员额。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一,就是同一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也在变动,所以不能机械地参照国外或少数几个法院的试点来确定法官员额。故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时,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采取既考虑人口因素,也考虑审理案件数量两者相结合的标准,即综合考虑法官所占人口比例和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多少,并以法官工作量为主,同时还应考虑现有人员的状况。法院的硬件建设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如办公自动化、法庭数量、办公用车等问题都会影响办案效率,从而间接影响法官员额的确定。从我院情况看,管辖区域常住人口86.2万,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审结案件6213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年平均3133件,刑事案件年平均390件,行政案件年平均23件,执行案件年平均2667件。如果以每名法官每年办结200件案件为参照量,就需要民事法官15名,刑事法官2名,行政案件法官1名,执行法官13名,全院至少共需要定法官员额31名,那么法官与人口比为1:27700。而我院现有法官资格(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99人,从事审判、执行一线工作的84人,如果把这么多的法官减下去,基层法院审判压力可能难以想象。第三步任命法官。具体内容将在后面法官遴选制度中加以阐述。     (二)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试行。设立法官助理之目的,是让法官从目前庞杂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核心审判工作,从而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制度实际上是法官员额制度的辅助,与法官员额制度共同形成职业化建设的核心制度,即为审判工作的高效与公正提供制度保障。第一、法官助理的性质。从北京法官助理的试点中所反馈的信息看,法官助理与我国目前的“助理法官”(助理审判员)相差很大,前者不具有审判权,而后者属于法官系列,自然拥有审判权。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协助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服从法官的指挥。第二、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这涉及到与法官之间的分工。目前我国法官(包括执行法官)承担着送达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传票、开庭通知书、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等等)、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指导诉讼、组织开庭和庭审、制作裁判文书、宣判、卷宗装订等审判工作中绝大部分事务,只有记录工作由书记员完成。繁杂的事务分散了法官的精力,也拖延了办案的效率。笔者设想,设立法官助理后,法官只负责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庭审和裁判,其它所有辅助性的工作全部由法官助理来完成,具体包括:送达诉讼文书;组织审前会议;根据法官签署的裁定或命令,对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拔、变卖以及强制执行;整理材料;装订卷宗;执行法官其他指挥事项等。第三、法官助理的任命。法官助理可以从在法院工作多年,并且具有相当法律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任用。参照目前助理法官的任命方式,由法院院长对法官助理进行任命。第四、法官助理的管理。由法官助理完成所有辅助性工作,其权限相当大。为防止法官助理滥用权力,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笔者设想,借鉴大立案庭的模式,法官助理主要归口于立案庭,由立案庭庭长负责法官助理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但一旦法官助理所协助的案件进入庭审,又必须服从庭审法官的指挥。庭审法官在庭审中发现法官助理有滥用权力的可能,则责令法官助理重新进行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立案庭庭长和法院纪监部门。二元式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加强对法官助理的监督。     (三)关于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修改后的法官法提高了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规定了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按照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思维逻辑,此时的法官是指狭义上法官,即不包括目前的助理法官。所以一旦任命为法官,即为审判员,则不存在目前的助理审判员。基于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补充的法官人选,不仅要通过国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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