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框架下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的研究
[10-16 19:27:26]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次
摘要: =、在不少的地方,其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三块职能之间有时缺乏相互沟通的合力,有时缺乏相互分离的制约力度,从而导致财政工作的整体运行效果处于低效、混乱的无序状态。任何一项财政职能的行使都应围绕财政服务于经济的大局开展,只不过是每项职能的行使都是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去发挥其作用和效果的,因而,财政职能的行使,必须要有一个整体的“合力”,以协调管理所有财政职能,否则,财政职能的行使,不但漫无目标,没有方向性,还很容易滋生舞弊行为等等。如,有些地方的预算编制部门,在其编制财政预算时,变相拒绝预算执行机构的参与,而自己却又不知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等,从而导致预算编制不切实际;同样,有的预算编制机构,自己编制预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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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的地方,其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三块职能之间有时缺乏相互沟通的合力,有时缺乏相互分离的制约力度,从而导致财政工作的整体运行效果处于低效、混乱的无序状态。任何一项财政职能的行使都应围绕财政服务于经济的大局开展,只不过是每项职能的行使都是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去发挥其作用和效果的,因而,财政职能的行使,必须要有一个整体的“合力”,以协调管理所有财政职能,否则,财政职能的行使,不但漫无目标,没有方向性,还很容易滋生舞弊行为等等。如,有些地方的预算编制部门,在其编制财政预算时,变相拒绝预算执行机构的参与,而自己却又不知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等,从而导致预算编制不切实际;同样,有的预算编制机构,自己编制预算,自己又管理预算的执行,同时又实施事后监督等,从而使财政职能的行使混杂在一起,不但责任不清,丧失了责任感,又容易导致各种暗箱操作 《公共财政框架下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的研究》出自:www.89xue.com网
www.89xue.com 等舞弊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财政职能的公正行使。
二、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的“基本切入点”
=、从明晰和分离财政职能的角度上去健全财政监督体系,要以财政监督去制衡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对任何部门来说,因其职责范围很广,只有明确划分各个内设机构的职能才能使各个环节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的牵制力。就拿财政预算职能来说,其编制、执行、监督职能由一个机构也能完成,由两个机构实施也行,由多个机构分别运作也可,但,若由一个机构去操作,我们虽不能肯定地说行使这些职能滋生腐败或违纪问题,不过,职能不清,或交叉行使,不但无法提高工作效率,也难以明确责任,更无法达到规范财政行为的弊端是明显的,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首先要将财政预算的编制职能完全分离于执行管理机构,同时,对财政预算的监督职能也要集中行使,这样,明确由三个专设机构分别行使这三块职能,要求三者之间必须相互独立和分离,不得既管理预算执行,又同时行使监督权,也不得既编制预算,又同时核审监督其编制等等。同时,将这些职能由专职机构去行使,还可以充分发挥专职职能机构专项从事于本职工作能力,更便于他们集中精力发挥专长,充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从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入手,去研究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的新思路,以切实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制衡关系。研究“制衡”问题,其实质就是研究有关职能行使时的内部牵制监督制度问题。因此,我们探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一个最有效、最明显的思路就是从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出发,找出三者职能之间的内在牵制环节,同时明确各职能机构相互配合协调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来说,预算的编制必须要有预算执行管理机构的参与,同时,还离不开监督机构的事中监督,以增强预算编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预算执行机构来说,必须要以既定的预算为依据,不能过分强调客观原因而随意否定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而对监督机构来说,必须要以财经法律法规为依据,必须要有明确的服务于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目标和任务,不能独立于预算编制与执行职能以外,所有这些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应“升华”为制度规定,以便强制其执行到位。
=、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的角度去促进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以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对任何一项行政行为来说,公开透明是增进各个办事环节之间的牵制力度,提高办事工作公正性的重要举措。财政工作更是如此,只要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就能有效地保持和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相互牵制。具体来说,对预算的编制职能,其编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依据必须要明确,其指标编制的标准、测算的依据等必须要公开,预算编制的程序、核心步骤环节等必须要透明,预算编制的结果必须要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等。对预算的执行来说,预算资金的支付进度、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等必须要定期地公开。而对财政监督职能来说,其执法结果必须要透明,以防执法标准不统一、查处力度不一致等。只有这样对预算资金的各个周转与使用环节进行全程的公示、监督,才能有效地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自觉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协调配合机制,才能避免和遏制各种暗箱操作行为。
=、在不少的地方,其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三块职能之间有时缺乏相互沟通的合力,有时缺乏相互分离的制约力度,从而导致财政工作的整体运行效果处于低效、混乱的无序状态。任何一项财政职能的行使都应围绕财政服务于经济的大局开展,只不过是每项职能的行使都是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去发挥其作用和效果的,因而,财政职能的行使,必须要有一个整体的“合力”,以协调管理所有财政职能,否则,财政职能的行使,不但漫无目标,没有方向性,还很容易滋生舞弊行为等等。如,有些地方的预算编制部门,在其编制财政预算时,变相拒绝预算执行机构的参与,而自己却又不知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等,从而导致预算编制不切实际;同样,有的预算编制机构,自己编制预算,自己又管理预算的执行,同时又实施事后监督等,从而使财政职能的行使混杂在一起,不但责任不清,丧失了责任感,又容易导致各种暗箱操作 《公共财政框架下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的研究》出自:www.89xue.com网
www.89xue.com 等舞弊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财政职能的公正行使。
二、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的“基本切入点”
=、从明晰和分离财政职能的角度上去健全财政监督体系,要以财政监督去制衡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对任何部门来说,因其职责范围很广,只有明确划分各个内设机构的职能才能使各个环节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的牵制力。就拿财政预算职能来说,其编制、执行、监督职能由一个机构也能完成,由两个机构实施也行,由多个机构分别运作也可,但,若由一个机构去操作,我们虽不能肯定地说行使这些职能滋生腐败或违纪问题,不过,职能不清,或交叉行使,不但无法提高工作效率,也难以明确责任,更无法达到规范财政行为的弊端是明显的,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首先要将财政预算的编制职能完全分离于执行管理机构,同时,对财政预算的监督职能也要集中行使,这样,明确由三个专设机构分别行使这三块职能,要求三者之间必须相互独立和分离,不得既管理预算执行,又同时行使监督权,也不得既编制预算,又同时核审监督其编制等等。同时,将这些职能由专职机构去行使,还可以充分发挥专职职能机构专项从事于本职工作能力,更便于他们集中精力发挥专长,充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从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入手,去研究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的新思路,以切实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制衡关系。研究“制衡”问题,其实质就是研究有关职能行使时的内部牵制监督制度问题。因此,我们探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一个最有效、最明显的思路就是从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出发,找出三者职能之间的内在牵制环节,同时明确各职能机构相互配合协调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来说,预算的编制必须要有预算执行管理机构的参与,同时,还离不开监督机构的事中监督,以增强预算编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预算执行机构来说,必须要以既定的预算为依据,不能过分强调客观原因而随意否定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而对监督机构来说,必须要以财经法律法规为依据,必须要有明确的服务于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目标和任务,不能独立于预算编制与执行职能以外,所有这些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应“升华”为制度规定,以便强制其执行到位。
=、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的角度去促进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以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对任何一项行政行为来说,公开透明是增进各个办事环节之间的牵制力度,提高办事工作公正性的重要举措。财政工作更是如此,只要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就能有效地保持和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相互牵制。具体来说,对预算的编制职能,其编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依据必须要明确,其指标编制的标准、测算的依据等必须要公开,预算编制的程序、核心步骤环节等必须要透明,预算编制的结果必须要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等。对预算的执行来说,预算资金的支付进度、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等必须要定期地公开。而对财政监督职能来说,其执法结果必须要透明,以防执法标准不统一、查处力度不一致等。只有这样对预算资金的各个周转与使用环节进行全程的公示、监督,才能有效地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自觉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协调配合机制,才能避免和遏制各种暗箱操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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