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调研报告
[10-16 19:27:26]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次
摘要: 温家宝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因此,我们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依法而治。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1、先厘清相关法律,以更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 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就容易导致企业把“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 同时,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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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因此,我们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依法而治。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1、先厘清相关法律,以更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
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就容易导致企业把“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
同时,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使得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法律也就很容易成为摆设,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这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厘清。否则,有法难行,那就更谈不依法而治的问题。
2、出台一部《反商业贿赂法》,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更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执法主体的明确和统一,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有待政府出台一部新法。否则,今后的治理商业贿赂“风暴”只会成为一场“海市蜃楼”。笔者认为,可考虑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
(二)、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于打击商业贿赂而言,绝非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商业贿赂法》可以解决的问题。通过依法治理,仅可以消灭打击公开的违法行为,这恐怕也难以取得很大的成效。笔者认为:因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要从本质上消除商业贿赂的现象,还得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规制垄断地位企业。有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切商业行为才可能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进行。这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釜底抽薪之举。
(三)、加大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力度
要发挥惩处职能,贯彻从严执纪的方针。对接受商业贿赂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财产处罚,不姑息任何商业贿赂行为,避免惩处时“过轻而纵奸”;要关注“实权人物”。当前在医疗、金融、建筑、教育等诸多行业中的一些“实权人物”,具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实权人物”官位并不一定很大,但其所在的岗位却很重要,掌握了住审批权、决定权。二是“实权人物”往往负责大额公共资金的投向和兑现,具有较大的财权。三是“实权人物”所从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外人难以染指。他们常常是商业贿赂的重点对象,因此,要加强各执法执纪机关的相互配合。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要认真排查案件线索,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对违反法律、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要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
1、把治理工作与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扭转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温家宝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因此,我们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依法而治。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1、先厘清相关法律,以更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
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就容易导致企业把“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
同时,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使得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法律也就很容易成为摆设,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这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厘清。否则,有法难行,那就更谈不依法而治的问题。
2、出台一部《反商业贿赂法》,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更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执法主体的明确和统一,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有待政府出台一部新法。否则,今后的治理商业贿赂“风暴”只会成为一场“海市蜃楼”。笔者认为,可考虑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
(二)、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于打击商业贿赂而言,绝非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商业贿赂法》可以解决的问题。通过依法治理,仅可以消灭打击公开的违法行为,这恐怕也难以取得很大的成效。笔者认为:因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要从本质上消除商业贿赂的现象,还得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规制垄断地位企业。有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切商业行为才可能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进行。这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釜底抽薪之举。
(三)、加大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力度
要发挥惩处职能,贯彻从严执纪的方针。对接受商业贿赂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财产处罚,不姑息任何商业贿赂行为,避免惩处时“过轻而纵奸”;要关注“实权人物”。当前在医疗、金融、建筑、教育等诸多行业中的一些“实权人物”,具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实权人物”官位并不一定很大,但其所在的岗位却很重要,掌握了住审批权、决定权。二是“实权人物”往往负责大额公共资金的投向和兑现,具有较大的财权。三是“实权人物”所从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外人难以染指。他们常常是商业贿赂的重点对象,因此,要加强各执法执纪机关的相互配合。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要认真排查案件线索,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对违反法律、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要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
1、把治理工作与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扭转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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