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现状与办案中的软抗拒现象
[10-16 19:28:08]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次
摘要: 四是职能办案机构与基层质监部门争抢案源的矛盾。应该说,这是一种 积极的竞争矛盾,但问题是在竞争中形成了互不信任、互不理睬的“两张皮”局面。按理,市局稽查大队是办案的指导、协调机构,是系统各基层质监部门执法办案的“总头目”,但由于稽查大队和各基层质监部门均承担有很重的办案任务,迫于任务压力,在办理案件上产生了争抢案源的“分灶吃饭、单打独斗”的局面。稽查大队忙于自身办案、办大案,无暇顾及指导基层办案,基层发案后欲独立完成,不愿请稽查大队参与办理。这种只分不合的状况,分散了有限的办案力量,发挥不了整体合力优势,体现不了执法办案的拳头作用。 (三)执法环境亟待改善 主要体现在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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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职能办案机构与基层质监部门争抢案源的矛盾。应该说,这是一种
积极的竞争矛盾,但问题是在竞争中形成了互不信任、互不理睬的“两张皮”局面。按理,市局稽查大队是办案的指导、协调机构,是系统各基层质监部门执法办案的“总头目”,但由于稽查大队和各基层质监部门均承担有很重的办案任务,迫于任务压力,在办理案件上产生了争抢案源的“分灶吃饭、单打独斗”的局面。稽查大队忙于自身办案、办大案,无暇顾及指导基层办案,基层发案后欲独立完成,不愿请稽查大队参与办理。这种只分不合的状况,分散了有限的办案力量,发挥不了整体合力优势,体现不了执法办案的拳头作用。
(三)执法环境亟待改善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协作困难。当出现暴力抗法事件时,质监部门只能依靠公安部门来处理;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的工作主动权已不在质监部门手中,公安、法院的办事效率如何,提出怎样的要求或条件,质监部门只能看别人的脸色行事。高门槛、高成本的执法协作,使质监部门始终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二是执法(或处罚)难。现在,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说情太多、干预太重、执行太难等问题较为突出。现代通信联络的发达,使得案件的说情越来越多,原则在人情的攻势下往往会作出让步;行政干预过重的问题还一时得不到很好解决。处理好服务企业、优化环境与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之间的矛盾很难把握。基层质监部门执法更是两头为难。据部分基层质监部门反映,基层质监部门的很多工作普遍处于“两难境地”,无论做好做不好总有一头不满意,例如,既要依法严把生产源头关,又要为当地招商引资任务的顺利完成,而给企业“开绿灯”、创造“宽松环境”;既要完成上级层层下达的报刊征订任务,又不得违反“自愿征订”原则的纪律;既要加强生产领域监管,但又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完善的检测检验国标;既要打假除劣,但又没有及时、有力、低成本的执法手段等等。至于执行难,是说不清道不明,一个案件办结后申请法院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现状与办案中的软抗拒现象(第2页)》出自:www.89xue.com网
www.89xue.com 制执行,又要过新一轮人情关。何况法院是否将案件执行到位,申请人无法监督。
二、当前办案中“软抗拒”现象的表现与对策
(一)“软抗拒”现象主要表现
1、在案件发案阶段。一是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不配合,能当场狡辩抵赖的则极力狡辩抵赖,有的甚至当场转移财物,使办案人员取不到有效的书证、物证;二是以当事人不在现场为借口,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盖手印,其它在场人员亦不愿(敢)做现场见证;三是故意拖延时间,或者就一走了之,不让办案人员查扣物品。由于质监部门没有对人的留置权、传唤权,只有对现场的检查权,没有搜查权,结果只能是现场能取多少证就算多少证,给办案工作带来难度。
2、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一是当事人对收到的询问通知书置之不理,找各种借口不来接受调查询问,或外出、或身体不好、或接待客户,一句话到质监部门接受调查没时间。由于缺乏对当事人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法律保障,办案人员对此也对束手无策,使约定询问时间白白浪费;二是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回答也是避重就轻,作隐瞒及虚假的陈述,能推就推,能赖则赖;三是有的当事人还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反复强调客观理由无理要求办案人员记录,或签注对违法事实不予认承的意见。四是有的当事人甚至藐视质监法规,对质监部门依法封存的产品进行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等。
3、在案件结案处罚阶段。在不处罚已不可能的情况下,有些当事人仍想方设法要减轻处罚或象征性处罚了结案件。一是软硬兼施,一方面寻找关系说情;另一方面寻找执法中的瑕疵,为说情找借口,二是对查封后已罚没的违法物品,以复议、诉讼为借口,拒绝收缴入库,或者要求由其自行销毁,三是以各种理由不按照处罚决定书中的规定时限缴纳罚款,四是在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中,当事人通过转移财产,在法院拉关系说情,使法院在执行时以当事人无财产可以执行为理由而中止执行,从而达到逃避处罚之目的。
四是职能办案机构与基层质监部门争抢案源的矛盾。应该说,这是一种
积极的竞争矛盾,但问题是在竞争中形成了互不信任、互不理睬的“两张皮”局面。按理,市局稽查大队是办案的指导、协调机构,是系统各基层质监部门执法办案的“总头目”,但由于稽查大队和各基层质监部门均承担有很重的办案任务,迫于任务压力,在办理案件上产生了争抢案源的“分灶吃饭、单打独斗”的局面。稽查大队忙于自身办案、办大案,无暇顾及指导基层办案,基层发案后欲独立完成,不愿请稽查大队参与办理。这种只分不合的状况,分散了有限的办案力量,发挥不了整体合力优势,体现不了执法办案的拳头作用。
(三)执法环境亟待改善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协作困难。当出现暴力抗法事件时,质监部门只能依靠公安部门来处理;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的工作主动权已不在质监部门手中,公安、法院的办事效率如何,提出怎样的要求或条件,质监部门只能看别人的脸色行事。高门槛、高成本的执法协作,使质监部门始终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二是执法(或处罚)难。现在,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说情太多、干预太重、执行太难等问题较为突出。现代通信联络的发达,使得案件的说情越来越多,原则在人情的攻势下往往会作出让步;行政干预过重的问题还一时得不到很好解决。处理好服务企业、优化环境与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之间的矛盾很难把握。基层质监部门执法更是两头为难。据部分基层质监部门反映,基层质监部门的很多工作普遍处于“两难境地”,无论做好做不好总有一头不满意,例如,既要依法严把生产源头关,又要为当地招商引资任务的顺利完成,而给企业“开绿灯”、创造“宽松环境”;既要完成上级层层下达的报刊征订任务,又不得违反“自愿征订”原则的纪律;既要加强生产领域监管,但又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完善的检测检验国标;既要打假除劣,但又没有及时、有力、低成本的执法手段等等。至于执行难,是说不清道不明,一个案件办结后申请法院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现状与办案中的软抗拒现象(第2页)》出自:www.89xue.com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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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办案中“软抗拒”现象的表现与对策
(一)“软抗拒”现象主要表现
1、在案件发案阶段。一是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不配合,能当场狡辩抵赖的则极力狡辩抵赖,有的甚至当场转移财物,使办案人员取不到有效的书证、物证;二是以当事人不在现场为借口,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盖手印,其它在场人员亦不愿(敢)做现场见证;三是故意拖延时间,或者就一走了之,不让办案人员查扣物品。由于质监部门没有对人的留置权、传唤权,只有对现场的检查权,没有搜查权,结果只能是现场能取多少证就算多少证,给办案工作带来难度。
2、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一是当事人对收到的询问通知书置之不理,找各种借口不来接受调查询问,或外出、或身体不好、或接待客户,一句话到质监部门接受调查没时间。由于缺乏对当事人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法律保障,办案人员对此也对束手无策,使约定询问时间白白浪费;二是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回答也是避重就轻,作隐瞒及虚假的陈述,能推就推,能赖则赖;三是有的当事人还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反复强调客观理由无理要求办案人员记录,或签注对违法事实不予认承的意见。四是有的当事人甚至藐视质监法规,对质监部门依法封存的产品进行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等。
3、在案件结案处罚阶段。在不处罚已不可能的情况下,有些当事人仍想方设法要减轻处罚或象征性处罚了结案件。一是软硬兼施,一方面寻找关系说情;另一方面寻找执法中的瑕疵,为说情找借口,二是对查封后已罚没的违法物品,以复议、诉讼为借口,拒绝收缴入库,或者要求由其自行销毁,三是以各种理由不按照处罚决定书中的规定时限缴纳罚款,四是在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中,当事人通过转移财产,在法院拉关系说情,使法院在执行时以当事人无财产可以执行为理由而中止执行,从而达到逃避处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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