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现状与办案中的软抗拒现象
[10-16 19:28:08]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次
摘要: (二)“软抗拒”现象应对之策 1、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办案技巧和取证能力。首先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准确理解掌握质监法规,正确判断违法事实,做到有的放矢调查取证,懂得证据的锁链关系,避免事后补证困难。 其次,要改变“重物证,轻口供”的观念。充分地利用证据规则来收集各种类型的、且被法律认可的证据,有效地控制案发现场,及时制作现场记录,对一些违法违规物品该扣押的扣押,该登记的登记,该提取的提取,尤其是对那些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更要及时采取摄影、照相等手段进行固定保存,将可以证明违法的各种证据使用完全,使各个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这样即使当事人死不承认也不影响案件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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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抗拒”现象应对之策
1、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办案技巧和取证能力。首先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准确理解掌握质监法规,正确判断违法事实,做到有的放矢调查取证,懂得证据的锁链关系,避免事后补证困难。
其次,要改变“重物证,轻口供”的观念。充分地利用证据规则来收集各种类型的、且被法律认可的证据,有效地控制案发现场,及时制作现场记录,对一些违法违规物品该扣押的扣押,该登记的登记,该提取的提取,尤其是对那些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更要及时采取摄影、照相等手段进行固定保存,将可以证明违法的各种证据使用完全,使各个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这样即使当事人死不承认也不影响案件的查处。
再次,要规范执法,注重办案技巧,在执法办案中真实客观反映当事人对调查取证的配合态度,并在制作文书时如实体现。
最后,执法人员要不断总结办案成功经验。
2、充分运用好“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现在过多地强调了防止其“滥用”和“规范”运用的一面,忽视了“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中的“威慑力”的一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在对付“软抗拒”中显示出威力来,通过进一步的细化自由裁量,不仅要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手段、目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而且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在质监部门调查取证时的配合态度,更要考虑当事人有否擅自转移、隐匿、损毁封存的产品这一行为,使质监部门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案件面前束手无策。只有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才能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和效率,维护质监部门的执法威信和权威,实现“个体化正义”。
4.加强对零口供案件的探索。在办案实践中,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和对证据运用能力较低是许多办案人员的切肤之痛,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不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那么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加强运用“零口供”规则,这样才能更有效打击违法行为。“零口供”不仅指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询问,而且包括接受调查询问时避重就轻,作虚假的供述。当事人的陈述与质监部门掌握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有明显出入的,可以认定询问笔录无效,视为“零口供”。 质监部门应按照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在书证、物证齐全,事实本身已经清楚,能够证明案件来龙去脉,证据已形成了能互相印证的锁链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口供,也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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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抗拒”现象应对之策
1、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办案技巧和取证能力。首先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准确理解掌握质监法规,正确判断违法事实,做到有的放矢调查取证,懂得证据的锁链关系,避免事后补证困难。
其次,要改变“重物证,轻口供”的观念。充分地利用证据规则来收集各种类型的、且被法律认可的证据,有效地控制案发现场,及时制作现场记录,对一些违法违规物品该扣押的扣押,该登记的登记,该提取的提取,尤其是对那些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更要及时采取摄影、照相等手段进行固定保存,将可以证明违法的各种证据使用完全,使各个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这样即使当事人死不承认也不影响案件的查处。
再次,要规范执法,注重办案技巧,在执法办案中真实客观反映当事人对调查取证的配合态度,并在制作文书时如实体现。
最后,执法人员要不断总结办案成功经验。
2、充分运用好“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现在过多地强调了防止其“滥用”和“规范”运用的一面,忽视了“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中的“威慑力”的一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在对付“软抗拒”中显示出威力来,通过进一步的细化自由裁量,不仅要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手段、目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而且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在质监部门调查取证时的配合态度,更要考虑当事人有否擅自转移、隐匿、损毁封存的产品这一行为,使质监部门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案件面前束手无策。只有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才能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和效率,维护质监部门的执法威信和权威,实现“个体化正义”。
4.加强对零口供案件的探索。在办案实践中,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和对证据运用能力较低是许多办案人员的切肤之痛,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不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那么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加强运用“零口供”规则,这样才能更有效打击违法行为。“零口供”不仅指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询问,而且包括接受调查询问时避重就轻,作虚假的供述。当事人的陈述与质监部门掌握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有明显出入的,可以认定询问笔录无效,视为“零口供”。 质监部门应按照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在书证、物证齐全,事实本身已经清楚,能够证明案件来龙去脉,证据已形成了能互相印证的锁链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口供,也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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