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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成因、对策及法律思考

[10-16 19:27:26]   来源:http://www.89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90
摘要: 《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成因、对策及法律思考(第3页)》出自:www.89xue.com网www.89xue.com制。 随着国企改制深入进行,原有机制下不正常的劳动关系也随之暴露出来,出现的矛盾亦愈加突出。根据中央和地方先后出台的企业改制的政策,国企在理顺劳动关系时,应注意: (1)坚持四个原则:即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完备相关手续的原则。 (2)规范劳动合同管理:①对于改制中出现生产经营和生产岗位变化,导致原合同需要变更的,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照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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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成因、对策及法律思考(第3页)》出自:www.89xue.com网
www.89xue.com 制。     随着国企改制深入进行,原有机制下不正常的劳动关系也随之暴露出来,出现的矛盾亦愈加突出。根据中央和地方先后出台的企业改制的政策,国企在理顺劳动关系时,应注意:     (1)坚持四个原则:即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完备相关手续的原则。     (2)规范劳动合同管理:①对于改制中出现生产经营和生产岗位变化,导致原合同需要变更的,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照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②企业改制后变更法人,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与原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并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与劳动者协商相关内容。③对于股份改造的企业,不能强迫职工入股,不能因此而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劳动合同。④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劳动者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⑤清理特殊的劳动关系,如停薪留职、挂名挂靠、两不找、离岗休养、长期病休、放长假人员,在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实现以劳动合同来规范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方面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劳动者的就业岗位竞争愈加激烈,尤其是当前国有企业体制性的失业人员增加,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推进了城市化进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长期不能够解决,造成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平等,劳动者的地位处于劣势。在用人单位享有高度的用工自主权的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勇于面对,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1、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增强竞争意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和加入WTO组织以后,企业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在人力资源配置和管理中,非常注重劳动者职业素质,有的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规定了企业员工素质标准和要求,并作为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既使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服务型企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也是逐步提高。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由劳动者素质不高而引发的纠纷占有一定比例,因此,劳动者的职业素质高低是决定劳动关系是否稳定的重要砝码。劳动者必须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在企业文化中树立诚信意识、兢业意识,增强竞争意识,才能做到认真、积极履行地劳动合同。 2、增强劳动合同意识。     劳动者要克服和消除一些陈腐观念和糊涂认识,要深刻认识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以及续订来进行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劳动者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劳动者在与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具有强烈的签约意识,应充分认识到双方在合同中不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还享有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权利,从而避免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隐患。劳动者在合同履行中,应依法行使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权。针对当前劳动者跳槽现象,尤其是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中跳槽,应依遵守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不仅要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避免让用人单位措手不及,造成工作衔接不上、业务停滞、管理损失,而且还要注意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避免因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而承担法律责任。 3、增强劳动维权意识     多数劳动者面对激励的就业岗位竞争,对了来之不易的工作十分珍惜,对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忍气吞声,农民进城务工者为了短期利益,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纵容了企业有恃无恐,侵害行为日益严重。劳动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制止企业侵害行为的继续,使企业自觉依法进行管理,才能保障自己的生存与安全,使劳动关系整体地和谐稳定地发展。 (四)立法方面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包括《劳动法》、劳动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政策等。随着劳动关系向多元性、复杂性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已明显滞后,有的甚至出现法律的空白点,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护。因此,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真正体现出有法可循,违法必究的立法效果。 1、修订劳动法。 现有《劳动法》劳动法总13章共107条,大多是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在今后的修订中,应增强维护劳动者权利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功能。如:明确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完善对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协商的制度,规范违约赔偿责任,对企业违法行为加重行政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职能,赋予强制措施职权等。 2、完善劳动立法体系。 在加快完善和修订劳动法同时,应建立健全劳动立法体系。以《劳动法》这一基本法为母法,配套出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如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就业法、劳动合同法(现已有草案)、工资法、劳动监察法等。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套出台相应规章和政策,并清理和废止过去所颁上的陈旧的、与时代不符弥的部分,以补形势需要和操作需要,但应保持规章、政策的科学性和延续性,避免与劳动法律冲突或矛盾,造成执法混乱。审判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继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我国劳动法的颁布,对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着重大意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在劳动立法中存在的缺漏和操作性不强的弱点日渐显露,造成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就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存有认识的差异。在此,本文将对劳动争议纠纷中具有典型性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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